27.列宁是个准法盲公然践踏法治
列宁原是大学法律系学生,但他大一时,便因参加学生运动受其兄是被绞死的恐怖分子的影响而被大学开除,因而并未学习扎实的基础法学理论。后来虽然经自学考试他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执业资格,由于他仅是以律师身份作掩护,并未认真研究法学也没有多少律师实务经验,他任律师近三年,仅办理过12起小偷与小额财产争议案,且全部败诉。因此列宁实质上是个不懂法律精神实质的准法盲。
正于列宁实质上对法律精神极度无知或故意曲解,他有关无产阶级专政、革命、民主等论述纯属胡说八道。例如:1920年11月列宁在共产国际杂志上发表“专政问题的历史”称:“任何人不理解革命阶级为确保胜利的专政需要,均是对革命历史的无知。”[1]他辩称“不受限制的基于暴力的非法权力,用最简单的话说,就是专政的准确含义。”[2]他公然声称“任何类型的专政,包括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不受法律,不受任何规则约束的,直接依赖强制的政权。”[3]他还狡辩 “专政(包括无产阶级专政)即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权力,不受任何
法规制约,直接基于使用暴力的绝对权力。”[4]他主张“革命人民应创设其自已的法庭和惩罚,适用暴力,创制新的革命法律。”[5] 列宁曾援引马基雅佛利的名言:“为了实现既定的政治目标,如果必须诉诸野蛮的暴力,必须以最高效的方式,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因为群众无法长期忍受野蛮。”按列宁的说法,暴力只要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就成为革命正义。列宁说:“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其实质是有组织的系统使用强制。” 1922年史利亚尼科夫,一位极少数出身于无产阶级的布党领导人之一,在布党第11次代表大会上直接质问列宁:“伏拉基米尔伊里奇昨天确认,无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按马克思意义论,在俄国并不存在。请允许我祝贺您,代表了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阶级管理和行使独裁专制权力”![6]
从上述列宁有关无产阶级专政与民主的说法,明显可见,列宁不是在讲法律,而是公然耍流氓。首先,无产阶级专政按马克思本意是指作为一个阶级的专政,而非作为一个党的专政,更非个人的专政(马克思原意之“无产阶级专政”本身已属谬论,因为政府是全民的公器而决非任何一个阶级或阶层的独裁权力机构,自由宪政共和的民主体制是人类历史上最公平公正公道的政治体制);其次,人类历史上并不存在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皆实行法治,而法治的前提与实质乃是法律至上,立法至上,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亦即任何人或组织或权力包括总统国王政党均必须服从法律,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并不存在列宁所指的 “不受任何法律、规则限制的绝对权力”。第三,封建君主专政也决非可以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即便是独裁君主也往往自称或自封是上帝的代言人,或天子或奉天承运,亦即仍然受上帝、天意、自然法的制约。第四,不受法律及任何规则限制基于暴力的绝对权力是标准的非法流氓暴政,若所谓无产阶级专政能够成立,则岂非非法流氓暴政万万岁?!无论纵观人类历史,还是横察世界各国历史,举凡暴政无一例外是短命的,因为人民有反抗暴政的天赋权力。号称无产阶级专政的所有*政权的本质乃是:*政治局或党魁个人非法专广大人民的政。由于其根本违反上帝法及自然法,因而自始即是非法无效的政权,人民有权利推翻颠复之!至于采用和平还是革命武力取于当权者的明理明智还是昏庸无道。
[1] PSS.Vol.41. p.369.
[2] PSS.Vol. 41. P.376. The dictatorship means unrestrained power based on force and not on law.
[3] Lenin, Polnoe, Sobranie Sochinenii 5ed(Moscow, 1958-65).Vol. 41. 383.
[4] PSS.Vol.41.p.380.
[5] PSS. Vol.41. p.383.
[6] Stephane Courtois, Nicolas Werth, Jean Louis Panne, Andrzej Pacxkowski, karel Bartosek Jean Louis Margolin, The Black Book of Communism: Crimes Terror Repression, Translated by Jonathan Murphy and Mark Krame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p.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