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事再审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第33条是“画蛇添足”
最高法民事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第33条是“画蛇添足”
理由是一、无论新老诉求都应判别是否合理合法。不判别就是法官怕工作“麻烦”想罢工。必然包庇了非法侵权,侵犯了合法权益.
理由二、民诉法第126条允许增加诉讼请求,再审监督程序章节也不明文反对增加,再增加第33条是否最高法有权废除民诉法第126条?
理由三、以劳动争议再审案为例证,有最高法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六条为依据,却和原审后不允许审理新增诉求的第33条相矛盾,不让贪枉法官钻空孑谋私利枉法判吗?
理由四、枉判受害人被迫再因新增诉求另申请立案,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能维护司法权威吗?草民因不可抗力原因,原审后才发现证据要求增加沂求,却不被审理还有司法公正吗?
以上四点笔者是为维护正义反腐才向法学家,最高法院长发言人请教,是公民权利,别再象过去所发帖不顺领导心就删帖.不对可反驳批评!因为我现在就被贪枉法官同盟利用第33条侵害合法诉求.手下留情开恩放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