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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曲沃县公检法联手制冤案

山西省曲沃县公检法联手制冤案

山西省曲沃县公检法联手制冤案


公检法联手制冤案“黑了”外地生意人
呼刚玲口述       《国内动态调查内参》 鹿鸣  整理

       2012年3月4日,家住河南省灵宝市阳平镇上阳村专门为当地冶炼厂采购金矿石和金精粉的李建成,突然接到山西省曲沃县的朋友董国庆的电话,称他处有40余吨金矿石出售,要求他前往曲沃看货。3月6日这天,李建成来到山西省曲沃县找到朋友董国庆、王天喜,取了矿石样品化验后,在电话里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商定每吨金矿石售价12000元,并约定3月8日交款拉矿。

      3月8日清晨,李建成携带510000元现金,找邻居李当民、呼小刚帮忙,开车前往山西省曲沃县找到董国庆,王天喜购买矿石。一路上李建成只觉得心神不宁,忐忑不安,不由得反复回想起在去年腊月就有人将该批矿石介绍给自己的经过,只因当时对方要价太高未谈妥。他思索着前后的每一个环节,心里头暗暗盘算,此次是正经的生意,合法的交易,又是朋友介绍,事儿肯定差不了。可他哪里知道,一场意料不到的灾难正向他一步步逼近······

李建成一行到达曲沃县史村镇望绛村口矿石堆放处,当地人告诉他们说白天找不到运输的车辆,需要到晚上才能找到。傍晚9时许,当地人找到4辆小型翻斗车,商量好运费准备装车过磅。就在此时,30余名警察突然出现在交易矿石的现场,对购买矿石的外地人李建成、呼小刚、李当民当场控制,又将出卖矿石的李峰奇、董国庆、王天喜及承揽搞运输矿石的4个司机和一个车主一并押走。李建成、呼小刚两人各自的小车和4辆农用运输车,近40吨金矿石和510000元现金全部扣押。当晚李建成被询问时,曲沃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办案人员孙建军对他讲:“这些矿石我们已盯了很久了,就等你们外地人来买,设好的圈套还怕你不钻?”这就是“放下垂钓饵,不怕鱼儿不上钩!”

3月9日,李建成等人被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3月12日改为涉嫌销赃罪,后又改为非法经营罪。在2012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时警方索要保证金每人30000元未果,终以每人3000元保证金放人。对扣押车辆予以归还,510000万元现金继续扣押。2012年4月17日,曲沃县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李建成实施逮捕。尔后在曲检刑诉(2012)64号起诉书中审查查明:2012年3月8日,被告人李建成非法交易金矿石时被查获,其行为已触犯《矿产资源法》第43条,《刑法》第22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调查得知,侦办此案的为曲沃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据当地群众反映,他们以罚代法,“创收”渔利,实行“钓鱼执法”。而曲沃县司法机关,总是先抓人后寻罪名,任意曲解法律,使无辜之人惨遭冤狱。如果是善意执法,可以公告和当面告知,本县政府有规定金矿石不能买卖,不知情人可以不参与交易,对告而不听者可以驱逐出境或行政处罚教育。

曲沃县检察、审判机关本应及时监督纠正冤假错案,而他们一错再错,怕的是国家赔偿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由于曲解法律、恶意执法,从而降低了社会和公民对执法机关的公信度,使人们谈晋色变,望警生忧而无安全感。在曲沃他们将地方保护政策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其结果只能是把一个个善意的投资者变成一个个无辜的受害人!面对辖区如此恶劣的投资环境,当地政府与执法机关不是为市场繁荣、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放水养鱼”,而是急功近利,,在那里“杀鸡取卵、卸磨杀驴“,大兴不义之举,他们最终毁掉的是曲沃的司法形象!毁掉的是三晋大地古朴善良的民风和党政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威望!!

对李建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一案,曲沃县法院(2012)曲刑初字第97号判决书竟以毫不相干的法律条文判处李建成两年徒刑,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金矿石37.84吨上缴国库。对此,其家人、知情者和法律界对本案有诸多的质疑。曲沃县公检法不问青红皂白,根本不顾国家法律而滥用司法,到头来受害的往往是弱者。按法律规定,李建成买卖金矿石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更非构成犯罪。一个执法者如果曲解法律,如同一个违章驾驶的“马路杀手“,失态和变态之下,不知要加害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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