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婚大学生被骗案
案例:
被告人刘某,1964年3月出生于新泰市,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2月初,已是两岁男孩爷爷的刘某通过某广播信息台发布虚假征婚信息,谎称“自己是八十八医院医生,研究生学历,35岁,丧偶,欲找终生伴侣”,并通过该信息结识了即将大学毕业的被害人季某。刘某通过花言巧语骗得季某信任,二人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刘某先后编造自己想提拔需要给领导送礼、家人治病需要用钱、可以找关系为季某安排工作等理由,分十几次骗取季某钱财18000余元。2009年7月,感觉上当受骗的季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刘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解析:
本案中的刘某构成诈骗罪没有疑问,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也是如此。
具体到本案中的刘某的诈骗行为已经达到了18000元的数额,属于数额较大,法院根据刘某认罪态度良好且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因此将其刑罚予以减轻,是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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