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否查阅公司账本的权利?
案例:
甲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3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东为马**、杨**、魏**三人。9月11日,马**将其股份转让给魏**和杨**,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东变更为魏**和杨**二人,其中魏**占60%,杨**占40%,魏**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自2006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此后被免职。 2009年3月19日,杨**以特快专递形式向甲公司邮寄了股东查阅账务申请书,要求查阅公司账目。甲公司收到了该申请,但未予书面回复。
据了解,2008年12月8日,杨**成立了乙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存在部分重合。
请问:杨**是否有权利查阅公司账本?
评析: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取得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由于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所以必定拥有财产权,而股东投资公司是为公司运行以营利,所有股东必然拥有管理公司的权利,我国法律具体规定里股东如下12种权利。
权利如下: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如上所述,作为公司的股东,那么就享有以上12种权利。那么,在本案中,作为公司两大股东之一的杨**享有当然的股东权,那么依据法律,杨**就享有如上的12类权利,任何阻拦都是无效的。
本案的当事人股东杨**要求就股东知情权付诸实践,那么甲公司就应该提供便利,予以配合。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而且法律还规定,股东产月公司账册和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书面申请。而本案的被上诉人在程序上完全合乎法律的要求。所以公司不应该职责。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另外,公司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拒绝股东行使账本和财务报考查阅权。就是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但是应该在法律规定的15天内给出书面答复并且说明理由。但在本案中,杨**建立了一家企业经营业务和上诉人企业业务向关联的公司,并由被上诉人自己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被告的查阅账本和财务报考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若对于自己的这种举张由于不能拿出切实有效的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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