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上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
如何理解物上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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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很多立法对此都有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物权归属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物权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八条规定了物权保护的基本方法和类型,分别为: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上述规定来看,物权法中的物权保护方式包含了物权请求权,也包含了侵权请求权,但没有明确哪些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有的学者概述认为,在传统民法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通常仅限于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消除危险并非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而是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用侵权责任制度取代传统民法上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扩张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使得它们可以对物权以外的其他绝对权如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绝对权以外的相对权以及民事权利之外的民事利益一并发挥救济功能,但这并不能改变这三种类型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它们仍然属于不同于债权请求权的独立类型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