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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不是糊乱释法?

法官是不是糊乱释法?

法官的释法正确吗?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有重要证据,原告出示了伪证,法官只是不采信原告的伪证。却没有依法对其处罚。理由是没有给被告造成损失。
请问:法官的释法正确吗?法律规定并没有讲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就不处罚的规定吧?
补充,伪证涉案金额20万。
法官还解释说,民事法庭不管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是民法,难道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说着玩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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