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大阳光城推后一年交房
问 题: 我于2011年1月在吉安市青原区井大阳光城购买了一套多层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是2012年6月30日前,可是开发商直到2013年6月1日的前3天才通知我们交房,他们中途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电话告知业主为什么不按期交房。我中途电话咨询了也在市长信箱中问了。回答原因是:
井大阳光城业主:
来信反映的问题,经我局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吉安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井大阳光城二期由于政府规划及供电公司城网负荷原因,一直未确定电源,致使小区至今未能正常供电,目前该公司正在多方努力协调,争取早日通电交房。
对于延期交房的问题,该公司表示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条款履行,并且在未交房之前的物业费用由公司承担。
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我们的合同中可延期交房的规定如下: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若由于政府或政策原因造成工期延长,则交房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摘录)
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条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
请教邝律师:
1.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回答的违约交房的原因是属于延迟交房特殊原因中第2条的政府原因吗?
2.因为我是按揭买房30%,总房款48万多,按照违约来算我大概可得多少违约金。已交付房价款是指48万多吗,还是指他的30%
3.开发商要业主签字的《交房手续书》中写的交房日期是2012年12月30日起,最后时间是2013年5月31日止,2013年6月1 日签字就算业主默认开发 商按期交房了。但是他们正式通知交房就在2013年5月29日左右,业主们要求上面的把交房的日期就改为现在,他们不肯,我想他们是心理有鬼的。这样的《交房手续书》业主能签吗?
请帮帮我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