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六级考试的性质决定了英语六级不具备作为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属性,设定为报考资格条件是无效的。
第一,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性质是大学英语的教学考试。根据《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大学重点院校一般应达到基础阶段四级教学要求,非重点院校应达到的级别由各校自定。重点院校才一般要求达到四级,非重点院校本科教学还可以不要求达到四级。因此,以本次招考职位学历要求为本科看,要求英语四级都已经是歧视非重点院校的做法了,现在要求英语六级更是超越大学英语教学正常要求的,这是与本次招考的公务员职位的学历资格条件相抵触的。
第二,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报告单由教育部高教司签发。这说明该考试又是内部性质的考试,证书或报告单是内部性质的文书,均没有法律
法规的授权依据和效力,因而对外(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人员)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为此,教育部从来没有将英语四六级与学生毕业或学位挂钩,还明确反对用人单位将四六级作为招用人的条件。因此,将英语六级作为公务员报考的资格条件是与英语四六级考试性质相违背的。
第三,英语四六级考试自2005年起取消成绩合格线,不再发合格证书,只向学校发放成绩报告单。这意味着英语六级已经没有衡量个体学生英语水平或能力的确定性。持有六级成绩报告单只能表明参加过六级考试,与其他任何性质和等级的英语学习考试之间都已经没有任何可以比较的价值。持有参加过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的人,可能其英语知识水平和能力要比初中高中毕业后继续自学和使用英语的人低得多。这样,英语六级也就彻底丧失了作为一种资格条件的意义。
第四,2007年起,英语四六级不再接受社会人员报名,而公务员考试考试始终是面向社会招录公务员的公开考试,不是单纯面向大学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考试,将英语四六级作为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等于完全剥夺其他在职人员和社会人员的报考资格。这也是与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性质明显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