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好心人帮帮我,这样算是“入室盗窃”吗?判得了刑吗?
2009年12月13日20:30左右我打了某某,某某之后(同日21:00)叫了10多个人来打(折磨)我,还把我带到一宾馆门口,准备非法拘禁我,我趁某某等人不注意时跑了,之后(同日)某某等人就到我租住的房子从窗户窜入室内实施盗窃,盗窃了我的很多物品(2辆自行车,床上用品,工具,生活用品等)价值1000元左右,之后(2009.12.18.)某某又找到了我,向我敲诈医药费,损失费等,经商定我赔清了某某钱,但我的东西某某只还了一部分,某某到现在都还叫人在找我,还准备伤害我,还说要伤害我的家人,我好害怕,我是个做着正事的人,我不想在与这些人纠缠,他们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这样算是“入室盗窃”吗?判得了刑吗?求好心人帮帮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