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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赌博机取得钱款构成什么犯罪

干扰赌博机取得钱款构成什么犯罪

在赌博机上使用干扰器,获取筹码后,在柜台换成钱,构成什么犯罪呢?
一种意见是盗窃,一种意见是诈骗。
应以诈骗论.
同意!~
一,诈骗和盗窃的区分有一个关键点:就是受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产处分权。盗窃是受害不知或不能知(或当事人认为受害人不知或不能知),既所谓的秘密手段,受害人不会自动交付其财产的处分权。诈骗是受害人“知”,一种错误的“知”,也就是说当事人虚构了一个虚假的事实,让受害人上当,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从而自动交付财产处分权。本案中,当事人虚构了一个假的事实,受害人赌输了,其实受害人不知对方“抽千”了,还以为自己真的输了,自愿意交付筹码,(筹码也是财产,是可以换钱的)。所以说本案是诈骗。
二,盗窃案和诈骗案的立案标准不一样,对于盗窃案来说,受害人是完全无过错的,对于诈骗案来说,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也就是说他上当受骗了,警惕性不高,如果受害人有足够的警惕性,犯份子得手的机会就要少。但对于受害人来说,这种过错是轻微的,是不受责备的过错。对敲诈勒索来说就又不一样了,受害人的过错就大一些,当事人就是利用受害人的过错来实施犯罪的。
这三种案的追诉标准就不一样了,全国各地标准不一致,我地盗窃案是1000元追诉,诈骗案是2000元追诉,敲诈勒索案是3000元追诉。
三,对于侵财案,对象是脏款或毒品的,最高两院有明确的解释,侵犯“脏款或毒品”所有权的,以侵财案论。本案是以诈骗的方式侵害赌资的所有权,所以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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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案例:
一,受害人在行走的过程中,自己掉一坑里,其财物掉在一边,过路人当着受害人的面将其财物拣走。盗窃、抢夺?
二,当事人借手机,假装信号不好,边说话边走,将手机占为已有。盗窃、诈骗?
我认为这两种情况都是盗窃,这是属于受害人不能知的范畴。尽管在一案中有公然获取的因素,二案中有虚构信号不好的情节。但这都是一种秘密手段。在一案中,就不需详尽解释了,实际上就是“掩耳目盗铃”在二案中,当事人公然获取,但受害人并不是无备,而是有备,他认为你只是借用,而自愿将手机交付你,但他并没有将其处分权交付。所以这一系列的过程就构成了一种秘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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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是数罪,如果都达到了追诉标准的话。一是开设赌场罪,二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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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种黑吃黑的情形,最好均以赌博罪论处,双方谁也叫嚣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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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赌博罪不构成,因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太高,一般是一万元以上,而且还要是纯利一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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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盗窃,采取秘密手段,而不是以虚构事实手段,实质盗窃的筹码和钱有同等价值,因为筹码可以兑换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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