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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逼写欠条再逼去借款一罪还是数罪?

先逼写欠条再逼去借款一罪还是数罪?

黄某与李某系同乡来京的包工头,因用工纠纷,黄某纠集冉某等人在工地以赔偿损失为名向李索要5万元并对其进行殴打,造成李某左尺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由于李某当时身上没钱,黄某等人逼迫其写下3万元的欠条并强行让李某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万元。随后黄某指使冉某等人到王某的住处,逼迫王某替李某交出现金人民币1万元。
黄某、冉某等人应以抢劫罪定罪.
楼主没讲清,双方是否存有实际的债务?比如说李某从黄某处借得工人,答应出资5万(或几万)。还比如说,李某和黄某都想要这些工人到自己的工地上作业,李某通过好话、信用、高工资、多作思想工作等方式,将这些工人拉到自己的工地上作业。
第一种情况是非法拘禁(从重情节),第二种情况是抢劫。
如果相互之间确实存在欠钱的情形,并且欠条也没超出数额,则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本案只定故意伤害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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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债务,轻伤就是非法拘禁,重伤就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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