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已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为何还以将其释放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董强(男,河北省献县人)自1998年5月到北京市密云县物资机电服务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1999年3月29日、5月11日董强分别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持河北省沧州市工业产品销售专用发票,从北京筑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领走其欠物资公司共计6.5万元租赁费,据为己有。此前,董强为达到领走租赁费的目的与北京筑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谋开具了三张虚假的“四联入库单”及“租赁物已返还,租赁费已结清”的协议书,因此造成机电服务公司近200万元的租赁费损失。
密云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于2003年6月10日将涉嫌职务侵占罪将董强刑事拘留。董强在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为达到非法占有公司6.5万元租赁费与筑为公司相关人员合谋伪造四联入库单、订立虚假协议等犯罪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2003年7月10日密云县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2003年10月16日密云县检察院向密云县公安局出具了“…… 从租赁费上看,筑为公司(原市政公司)有相当部分租赁物并未偿还,这里是不是还存在其他犯罪,请公安机关考虑补充侦查”提纲。但2004年1月9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却又向密云县公安局出具了“犯罪嫌疑人董强之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将该案退回你局做其他处理”之建议函。随后,密云县公安局以董强不构成犯罪为由,将其释放,并撤销该案。
现就董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的行为是否合理?作为受害方的物资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大家发表看法并给予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