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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定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本案应定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案情:2008年9月,被告人钟某欲与周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同村的被害人杨某碰见,后钟某得知杨某说了他与周某的闲话,便扬言要找杨某麻烦。9月16日晚,钟某伙同同案人彭某、肖某等五人来到杨某家,以杨某侵犯钟某隐私为由将杨某打倒,威胁要杨某拿出4000元钱补偿费给钟某,没有钱就得挨打。后经杨某的儿子、女婿从中调解,双方达成以杨某给钟某3300元钱了结此事,杨某当时即出门借了1000元给钟某。钟某拿了钱警告杨某其余2300元必须在第二天上午10时前给他,否则就会有麻烦后离开现场。第二天9时许,杨某将2300元钱交给钟某才将此事了结。
分歧: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以杨某侵犯其隐私为由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杨某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
一方面,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均为财产类犯罪,两者在主观上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均为使用威胁、胁迫手段;客体上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两罪的共同之处。另一方面,两罪又有着严格区分,体现在五方面:一是行为实施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胁迫,使被害人不足以反抗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但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毁坏名誉、揭发隐私、栽赃陷害等非暴力的内容。二是行为实施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的,一般以语言和动作来表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言语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三是从威胁的效果和威胁实现的时间上看,抢劫罪中使用的威胁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丧失反抗意志,除将财物当场交付外,没有考虑、选择的余地,否则生命、健康即遭受侵犯;而敲诈勒索罪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是为了被害人产生恐怖感和压力,但是并没有达到致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选择余地。四是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但更多的是在实施威胁、要挟后的一定期限内取得。五是对数额的要求。抢劫罪对数额没有要求;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为其法定构成要件。
本案,被告人钟某伙同同案人去被害人杨某家以杨某侵犯其隐私为由,索取所谓的“补偿费”,其主观上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采用对杨某实施轻微暴力,但这不足以抑制有妻子、儿子、女婿在场的被害人无法反抗的地步,至少在被害人出门借钱期间足以寻找救济手段,且余下的2300元钱是在钟某发出“其余2300元必须在第二天上午10时前给他,否则就会有麻烦”的威胁的第二天给钟某的,不具抢劫罪的“当场”要件。故本案被告人钟某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刘雨姬评
你都有答案了。就是敲诈啊
是抢劫。
个人认为,抢劫与敲诈勒索之间区别是暴力或危险的发生时间不一样:抢劫的暴力发生具有紧迫性,如果不给钱马上会有生命或健康上危险;敲诈勒索是指如果不给钱,以后会有各方面危险,这种危险的发生时间不具有紧迫性,被害人存在选择的余地和可能机会,所以相对抢劫而言,社会危害性就少了一点。

本案中,被害人给钱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场被殴打及如果不给钱马上又会有殴打,而不是被威胁以后会有危险而给钱。
如果你还不同意,那么举一个例子说服你:如果在被害人被殴打时身上正好有4000元,马上拿走。比起:本案所称尚需被害人出去错钱来给而言,社会危害性要小,所以更应该是抢劫了。
我只是把自己的意见说出来,大家还是有不同意见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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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还是定敲诈勒索罪比较合适,因为敲诈勒索罪也包括暴力

但是它与抢劫罪的暴力是存在区别的.个人认为本案中杨某的暴力行为并没有

达到抢劫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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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啊,不要讨论了,一个好简单的案子。以所获数为犯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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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觉得应查清被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是害怕被打,还是因为怕对方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找自己的麻烦。楼主叙述被打的情况不清楚,敲诈勒索应是轻微暴力,而抢劫的暴力程度应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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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敲诈勒索需要有被害人过错吗?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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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问7楼哪个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说的敲诈勒索需要被害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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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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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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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百利行为只是满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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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作敲诈勒索,我无法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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