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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抢夺数额如何认定,请大家多说几句。

该案抢夺数额如何认定,请大家多说几句。

被告人 A骑一辆二轮摩托车载被告人B,二人伺机飞车抢夺。见被害人C拿一把钱在数(总额为5000元),就骑车过去趁被害人C不备抢走C手上的人民币200元,因C大喊,其朋友赶来帮忙,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并追回被抢夺的200元。争议较大的是:1、本案抢夺是既遂还是未遂?2、本案抢夺的数额是定为200元,还是5000元?
1、本案应该属于既遂,因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形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状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本案明显不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
2、既然抢的只是200元,当然要以200元的数额来认定啊。
3、构成抢夺罪的必须要求数额较大,即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本案不构成抢夺罪,应该视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我觉得应这样理解,既然a和b是预谋飞车抢夺,岂有看到别人在数5000元而只抢200元的道理,我们应当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分析当时的实际情况,当时ab两人目的是要抢5000元,但被发现,没有抢到,只抢到了200元被抓,所以数额应当以5000元计,但是抢夺的未遂;换一种情况,抢了2000,又该如何计算抢夺数额,构成抢夺罪没有问题,但如果数额巨大会影响量刑升格条件时,以抢夺巨大数额的未遂来定,还是以抢的实际数额量刑,我觉得这种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应只以较轻刑罚处罚为宜。
同意一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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