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法院调取的证据亟需规范

法院调取的证据亟需规范

今天,本人在我所在的城市一基层法院开庭。案件非常简单,原告作为债权人,诉被告夫妻二人,要求偿还欠款五十余万元。被告二(妻子)庭前提交了一份证据:居委会的证明,证明被告二已经与被告一(丈夫)分居很长时间。该证明还有若干证人的签名。原告为推翻这份证据,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到被告名下的一套房产处查询被告夫妻二人是否还长期共同在此居住。法院于是到上述小区找一个修理工做了一份调查笔录,笔录显示,该修理工陈述精彩见到一男一女带着一个小孩经常在小区里出入。法院出示了被告夫妻双方结婚证的复印件,该修理工确认照片上的人就是其描述的那两个带小孩的人,即本案的被告。
原告调取证据的申请,被告完全不知情。调取的笔录,被告也是在法庭上才知悉。据笔者了解,现在法院基本上都是这样的操作模式。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反驳证据的机会。不可否认,在当今的法治环境下,法院自身调取的证据是有较高的可信度的。但恰恰是因为法院调查取证对案件的定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故更应该给与被申请一方以质证的准备。就本案来说,被告面对这样一份毫无防备的、却具有极高证明位阶的证据,完全无法提供反驳,无话可说,如果证据是事实,就好办了,如果不是事实,当事人也没有任何办法。
上述案件,由于法院的突然证据袭击,导致当事人无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准备:
首先,为什么找的是修理工,而不是其他人来做询问笔录。根据常识我们可以判断,一个小区之中,能够见到人出出入入的,是保安,而不是修理工。法院为什么询问的不是保安。笔者再做一个大胆的假设,法院出示的证据,是否是询问笔录的全部,会不会笔录中有矛盾的地方,如有的人说已经好久没有见到他们了。
其次,修理工的回答过于主观。其实这个问题是可以量化的,比如说,修理工上一次见到他们是什么时候,再上一次是什么时候。一个月大概见到几次。等等。
再次,笔者认为,这是否是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法院调取的这份证据,并非当事人无法取得的证据。如果当事人自己寻找修理工,同样可以拿到笔录。更为理想的状态是,如果修理工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其进行询问,这样更能使客观的情况更加丰满的再现。
然而遗憾的是,这一切,由于法官的调查取证,这一切都改变了。笔者在此还存在意思幻想,从公平的角度,法院应该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对笔录人从新进行询问,希望问题进一步量化。然而,这只是希望而已。
1、本案中法院调查取证,不属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法定情形,确实存在问题。
2、该证据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更不存在决定性的影响。
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债务的两种情形之外,均为共同债务,与是否分居无关。
第二,同理,被告二提供的分居证明,对本案结果也没有影响。
第三,该证据也并非不能反驳。本案中所谓的调查笔录,实质上是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依照法律规定,除法定情形外,证人必须出庭,否则其书面证言无证明效力。
个人意见,敬请指教。
从主帖介绍的案情看,法院是依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的,程序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对如此关键的事实,只向一名证人调查,证据的准确性和证明力是不大可靠的。
一个孤证,没有形成证据链的证据真实性不太可靠。

TOP

很乱,很任意!

TOP

对如此关键的事实,只向一名证人调查,证据的准确性和证明力是不大可靠的。

TOP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