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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胡判吗?

这是胡判吗?

我今年25岁,买有一套门面房,我签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凭证,房产证,都是我的,但是我父亲和继母离婚,法院却判为他们的共同财产,把我的门面房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判给了我的继母?是这样吗?这能到哪说理那?
我觉得是简直太荒唐了!~我继母也是司法机构的,与这个有关吗?
我问过N个律师,都说按照物权法不能这样判,法院这是在胡判吗?
jzliupeng@163.com
QUOTE


依据这个规定,你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对这个案件进行再审。
“我签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凭证,房产证,都是我的”这句说明存在这样一种可能:你只是产权人名义,实际购房、贷款的人不真正是你,而是你父亲和继母,购房是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置业,只是当时俩人说是为了你,并且事实上也落实在了你名下。
如果上述可能不存在,并非事实,才能考虑判决可能错误。之所以说是可能错误,是因为你没交待法院那么判决的理由是什么,只能根据经验,假定它错误。如果他们的第二审尚未开始或正在进行中,你可以以他们二人为被告提起确认产权或返还房屋的起诉,如果法院准许你参加离婚诉讼,则你是该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审法院不能调解的,案件将发回重审;如果法院不准许你参加离婚诉讼(惯例是一般不接受),则你是另案的原告。如果他们的诉讼案件已开始执行,你有权利向执行法院书面异议执行标的,但执行法院不一定接受它。因此对他们提起确认产权的诉讼是唯一的稳妥办法,方法是先向他们书面说明你认为产权属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要求他们在限期内做出承认(确认,若得此结果,则他们自然会调整其诉讼请求或执行申请,至少在你向执行法院说明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时,这些文件会对法院裁定是否中止对标的的执行有重要影响),若他们表示拒绝(到期不表示者视为拒绝),则不问是否书面/口头表示的拒绝和拒绝的理由,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都开始计算,若你不同意他们拒绝的理由的,都应在2年内提起诉讼,否则过期失效。若二人中一人确认,一人反对(不确认)的,已确认的一方应当列为原告,并在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说明列其为原告的原因是已做出确认。
不动产登记簿是对一个人对某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定证明方法(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对登记簿的摘要证书),表示天下一切人均不问原由地可以信任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例如房屋所有人提示登记证书(产权证)时,其如何取得的所有权,合法与否,有效与否,他人无需问。例外的只有知道登记并不真实的人。凡知道登记不真实的人,无权以法律规定应当信任登记簿并且只信任登记簿为由对抗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如果你置业的资金全部或部分地来源于你父亲时,你就极有可能被法院排除在产权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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