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定金”应否返还?
张某和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女方王某在订婚时提出,为确保双方关系的稳定,男方张某应给付定金二万元,如以后张某反悔,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王某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快满三十岁的张某为成就婚姻,同时也觉得女方长相等各方面都比较好,就同意王某的要求,双方签订了协议,张某将二万元给付王某。不久,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未同居生活。婚后不到二个月双方即产生矛盾。现张某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四万元。
法院判决:张某和王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王某返还张某二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张某和王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同居生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张某为成就婚姻和王某签订协议,并给付“定金”,进行婚姻担保,该协议违反了社会道德,也违反了《婚姻法》有关结婚自由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实,男女双方的婚姻是靠感情来维护的,一纸担保协议是不能保证婚姻的幸福和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