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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冒名贷款承担侵权责任

擅自冒名贷款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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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冒名贷款承担侵权责任
  擅自冒名贷款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马惠霞)原告杨艳与被告新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姓名权纠纷案,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今天送达判决:判令上述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原告杨艳消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并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杨艳当面赔礼道歉。

  原告杨艳诉称,2003年8月,被告新天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向被告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贷款20万元。银行未经审查便将该笔贷款发放给新天公司,该公司4次逾期未还贷款,造成其在银行的信用程度受损。杨艳自行向银行贷款时,被告知有上述不良记录,造成其贷款未被批准,至此其才知被冒名贷款的事实。现要求两被告清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赔礼道歉。

  被告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辩称,营业部没有盗用及冒用原告的身份证明,贷款发放尽到了审查义务。原告对自己的身份证管理不善,导致被新天公司利用,后果应当自负。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艳在新天公司应聘时,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2003年8月,在杨艳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新天公司未经杨艳同意,以杨艳的名义,向被告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综合消费贷款,声称用于购房,贷款20万元,期限为36个月,自2003年8月12日起至2006年8月11日止,担保方式为保证人保证担保。新天公司为办理贷款手续,向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提供了杨艳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个人收入证明,保证人陈伟、郭义的身份证明、保证人的个人收入证明,并在个人消费贷款审批表中申请人单位处加盖了印鉴。后因新天公司逾期未归还贷款,致使杨艳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后来杨艳发现这一情况,即与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以及新天公司交涉,未能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故诉至法院。

  天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新天公司当庭认可与被告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共同冒用杨艳名义进行贷款,原告杨艳对此不知情,虽然被告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否认其与被告新天公司共同侵权的事实,但通过庭审调查,足以证实两被告共同侵权的事实存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报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马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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