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房产纠纷案
我母亲有3个儿子3个女儿,我是最小的儿子,父亲85年因病去世,我87年要结婚却没有房子,我只能自己造房,于87年4月想申请三间宅基地面积不够,后来以母亲的名义再申请一间合一家,造了3下两上的楼房,造楼的所有费用都由我一个人承担,母亲当时已经63岁,无经济来源,全靠我一人从十八岁开始出外打工挣钱到26岁造房结婚,期间家里所有的开支都由我一人承担,但仍负债8000多元。因此当时的房产证:两上两下是我的名字,西边一间是我母亲的名字。
98年,统一更改房产证,由村乡建房办人员办理,经母亲同意全部更改在我的名下。
老二76年参军,到部队4年后提干,结婚生子,全家都是国家户口,现已转业,有安居房,但他还想在我家要一间房的宅基地,因为他是国家户口无权得到,所以他以母亲的名义起诉我,理由是:楼下西边一间属原告(母亲)所有,在统一办理房产证时,被告(我)将所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他想确认该间房是原告所有,然后就能得到这间房的宅基地产权。(现母亲不承认当时同意把西边那间更改为我的名字,说我是自己偷偷地更改的,难道房产证是可以自己随便改的吗)
请问律师我现在应该以什么理由,提供什么证据来为自己辩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