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官司先打1个另一个延期合法吗?大家帮帮忙
不同地方均由1个农资产品引起前后的2起以厂家,经销商,零售商形成的三角债务官司。时间是一前一后,前案(零售商以产品不合格为由拒绝向经销商付款)后案(厂家以经销商故意拖欠货款为由起诉经销商)。因为前后2起纠纷案有直接的纽带关系,但是在不同地方法院审理前案的判决结果直接可以影响到后案的判决结果。
所以问:经销商在前案的与零售商官司(已在审理中)判决之前,后案的(厂家与经销商)的官司厂家就要求先开庭,是否属于合法程序?经销商能不能在与厂家经济纠纷案开庭当天要求法院延期等待经销商与零售商的经济纠纷案判决后再开庭审理与厂家的经济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