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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关申报不实的构成要件

浅析海关申报不实的构成要件

申报不实的案例在全国每个关区都时有发生,面对海关申报不实处罚的时候如何有效辩解?或者工作做的再早一步:如何避免遭遇“申报不实”?这是每个进出口企业都应该掌握的。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先让我们看看什么是申报不实?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如果收发货人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向海关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对海关监管、税款征收、贸易统计等产生影响的,则构成申报不实。可能构成申报不实的内容主要是报关单上的项目,如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其违法主体是进出口贸易的收发货人(与国际贸易运输单据上的收发货人以及报关单上的收发货单位不是一回事),客观上出现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和情节,主观上存在过错,一般是过失。具体表现上五花八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具体分了五大类,处理最轻的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处以警告或1000-10000元罚款;最重的是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处申报价格10%-50%罚款。
     面临“申报不实”处罚企业如何正确应对?
    从实践来看,公司一旦出现因申报不实被处罚,就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信誉和等级评定。所以,当遭遇申报不实的时候,为使自己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在如实说明事实的前提下正确应对。其中两个环节一定要重视:一是海关人员调查取证环节,二是《行政处罚告知单》下发后。尤其是《告知单》里边申明的听证权利,如果自己对拟做出的处罚从事实认定和定性量罚上有不同的意见,且符合听证条件,建议申请听证。不必有费用方面的考虑,因为这样的听证是免费的;也不用有刁难方面的担心,海关现在的听证制度设计比较合理、严密。
    那么,企业又应该如何正确应对呢?
    首先,核对事实,确认自己不是走私。申报不实有个危险的孪生兄弟叫做伪报走私。两者在外表上很相似:主体都是收发货人,都发生在进出口贸易中,都是没有如实申报,都触犯了海关规定,都需要经过案件的处理。两者根本性的区别是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故意。有故意的,属伪报走私,达到一定程度是走私犯罪。没有故意的,是属于违规行为的申报不实,两者在处理上相差十万八千里。在案件发生后,企业要尽快核实真实原因,在确认企业本身并无伪报走私的同时还要明确下属经办部门、具体经办人员有无假公济私以企业之名个人走私牟利的情事。如果有,应如实说明;如果没有,也要把造成申报不实的客观原因整理成书面材料交给海关。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来可以加快海关办案速度,减少货物滞港时间,二来表明配合海关调查的态度,这种态度一般是能够作为量罚的酌定情节的。
    其次,应准确对辩解定位,是不予处罚、免于处罚还是从轻处罚?不同的定位会需要不同的事实、证据和法理上的着力点。例如不予处罚和免于处罚,两者都是不处罚,但理由大相径庭。前者是当事人不构成违法或构成违法但有法定不予处罚情节(如过了两年追究时效)而不罚;后者是构成违法但因危害轻微或有其它法定免罚情节而在量罚上给予的不罚。
    再次,要区分申报错误和申报不实。申报错误是指在申报环节纯技术性的失误。又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逻辑审单环节由于笔误或失误导致填写错误被电脑退单。此时企业仅需退单重报就可,不构成申报不实。二是人工审单或查验环节发现企业申报错误,此情况下一般按申报不实处理,但特殊情况下也会认定为申报错误。即使是申报不实,也存在海关综合各种因素考虑给予免于处罚的情况。
    最后,对海关作为处罚依据的化验鉴定表、税款计核单、货值计算方法等一定要认真核对。化验结论关系着申报品名和税则号列是否真的构成不实,不同包装内的货物、不同的机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技术条件等都有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化验结论。税款计核和货物价值的计算的结果是海关进行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不同数目在处理上有着不同的罚款上限和下限。企业对化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化验;对税款计核、货物计算方法、引用公式、计算结果等有不同理解的,也要及时依法定途径提出来。尤其是税款和货值的计算,都是纯技术性的问题,一旦企业言之有理,海关一般会予采纳。
    本文作者:赵国华律师,文章来源:《企业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更多海关估价归类海关行政复议走私犯罪辩护信息,敬请访问海关法律事务网:www.chinacl.org!转载请保留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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