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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者责任险和强制险中的被保险人

对三者责任险和强制险中的被保险人

对三者责任险和强制险中的被保险人
应当重新进行法律定位

从三者责任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立法定位来看,是当投保人所投保的标的物致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险种。目的是通过保险的形式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或者降低投保人的风险。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从三者险和强制险中受害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来看,均属于保险人赔付的客观对象,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所以,在这两类保险合同中,将受害第三人定义为被保险人似乎更得当,更能体现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这两类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是不特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方能确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均将投保人定义为被保险人,似乎不符合被保险人的应有之义,或者说法律定位不准确。保险法中有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等概念,仍不能涵盖保险对象,仍用第三者、受害人等进行表述,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失和不严谨。将上述两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受害人定义为被保险人,既合乎被保险人的基本要义,又规范了保险法中的法律术语,应当没有什么难度。
如此一来,这两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或受害人即可以以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权利,保险人也可以及时行使审核权以及在诉讼中行使抗辩权,省却了二次索赔的繁琐和不应有的二次索赔纠纷,以达到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
同时,在强制险中,既然立法目的是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而非降低投保人风险,那么,非因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和损失的,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签约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后,另行向投保人追偿,因为签约双方只能在合同中给他人权利,而不能因自己的违约剥夺法律赋予他人的权利。
可见,对三者责任险和强制险重新进行法律定位使得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更便于操作,更利于实现立法目的,有着极其积极的意义。
有叶公好龙者,为图好龙之名,非真好龙也。有好法者,图好法之名也,非真好法也。可笑、可怜。是之谓钓名沽誉也。
你也说,我也说;似乎都知法,其实,未必也。
投保人为什么要保险?目的就是保障其本人或其指定的人的利益,LZ的想法从根本上就是和保险的基本原理相悖的。
如果仅仅是要保障受害人的利益,那根本不需要什么保险,直接由税务局收一笔第三者责任税,一旦发生侵权(不限于交通事故),都由国家赔偿,岂不更省心省力?而且还用不着诉讼,更不用操心什么免责条款的事,对受害人的保障是不是更有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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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责任者险无论是强制险还是商业险,都是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把第三者当作被保险人既没有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责任保险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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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有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但保险法只是在财产保险一节中规定了一些责任保险的内容,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往往以与第三者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把“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理赔,导致第三者的权利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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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这个规定已经很好地解决了你所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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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清风亭 @ 2009-10-19 16:48 )
保险有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但保险法只是在财产保险一节中规定了一些责任保险的内容,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往往以与第三者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把“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理赔,导致第三者的权利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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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法的这个规定已经很好地解决了你所说的问题。

我看也不见得。适用第一款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实践中多有事故双方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或本可以协商的,因担心保险公司不认可事故当事人的协议而诉诸法院的,显然此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并不确定,第三者的权利照样不能及时得到保障。而且,《保险法》也没有明确在保险公司的赔款与损害赔偿款有差额时,第三者是否可以直接主张保险合同权力。
另外顺便请教山里人网友一个问题:在车辆转让时尚未发生事故的,是不是能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同时发生了转让?(我个人以为尚未发生的赔偿责任是不可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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