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
我于2014.2月在杭州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在2006年取得了三证(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经济适用房
面积70个平方),契证,土地证(注明经济适用房面积70个平方)),并且付清了所有的房款合计21万左右
,然后本人在2013年1月结婚,在2013年9月的时候,因为杭州市政府出台了经济房可以上市的政策,
允许原购买经济房的人补一个当时经济房和商品房的差价(合计4.7万元左右),就可以取得该经济房的
完全产权,于是我去办了,当时委托了我父母去办,补差价的4万多钱也是他们从他们的银行存折中取
出的,在9.24号那天从银行取出钱来,在9.24当天交纳了差价款(父母保留了当天从银行取款的单据),
去杭州房管局办理了补差价换证手续,换发了新的房产证(不再注明70个平方是经济房)和新的土地证(
不再注明70个平方是经济房),但登记日期都变更成了2013.09.24(婚后),原来的契证进行了保留,
老的房产证被国家收回(我们保留了复印件及当初的经济房购买的正式合同原件),请问该房产还是完全
属于我个人的婚前财产吗?另外,如果我离婚的话,我妻子可以要求对我这套房产进行分割吗?
一般如果离婚法院针对该情况会如何判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