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用撤销的决定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针对这样的情况,我觉得提起行政诉讼较为合理,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可撤销的行为不一定必须被撤销,行政相对人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诉讼时效即不能申请撤销该行为。
诉讼时效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而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甲的情形符合特殊诉讼时效中的规定,由于甲并不知情,且从1996年至今2009年也没有超过20年,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能判决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