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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例请各位指教!

行政诉讼案例请各位指教!

1974年,甲乙丙兄弟三人与父母分家,甲分得正房三间,乙分得东厢房三间,丙分得西厢房三间。1975年乙拆除分得的东厢房自己申请一处宅基地外出另行建房。1975年甲、丙到外地工作至今。乙自己在农村将甲、丙的房屋出租。1985年市政府向甲发放了三间房的房产证,1990年土地局向甲发了土地证。该土地证将甲乙丙兄弟三人的全部宅基地面积203.55平方米登记在一起。1996年乙未经甲同意将甲的房产证的变更成为自己的房产证。甲2009年发现后,要求房屋登记部门撤销错误的房产登记,但房屋登记部门以土地证登记错误为由拒绝更正,甲现在应该怎么办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
如行政诉讼的话,法院能否判决撤销?
所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用撤销的决定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针对这样的情况,我觉得提起行政诉讼较为合理,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可撤销的行为不一定必须被撤销,行政相对人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诉讼时效即不能申请撤销该行为。
诉讼时效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而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甲的情形符合特殊诉讼时效中的规定,由于甲并不知情,且从1996年至今2009年也没有超过20年,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能判决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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