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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辅警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几点思考

关于辅警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几点思考

关于辅警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几点思考

                                                                        ——辅警改革不应卸磨杀驴

         众所周知,辅警改革是本次公安改革六项内容之一。中央的指导精神是用了“规范”二字。虽然国家层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尚未正式出台。但外界普遍预测:国家层面出台的有关辅警政策、法律以及规定,与当前的辅警现状并不会有太大变化。“规范”二字的本意也就是约束、修补的意思。因此不太可能有太多实际性重大举措出台。

       但基本思路可能是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调整辅警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据尚未证实的消息,公安部的《关于规范辅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用人单位可以使用事业编制、劳务派遣以及直接与公安机关签定劳动合同的等方式。

如果真是如此,我认为:劳动法并不适宜调整辅警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劳务派遣同样不适宜,原因如下:

一、很多地方劳动合同流于形式、甚至未签订合同。
由于劳动双方主体严重不对称。辅警属于弱势一方致使很多公安机关不签合同。有的虽签定合同,却在合同内容上对辅警重义务、轻权利,合同根本不能保护辅警的合法权益。辅警只是签字而已,更有连内容都不看的情况。你多说一句话,可能就会得到“不干可以走”的回应。

有的省市辅警就反映,签了合同却不给辅警。虽然是一式三份,却无法做到“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这样的合同完全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做为甲方的公安机关太过强势、另一方辅警完全是弱势。

如何保证合同内容的公平、公正、有效、真正维护辅警权益,是值得相关部门调研的问题。

第二、能否真正依照劳动法计算加班费、福利、休假。
既然公安部有意适用劳动法来调整这个关系。那能否严格按照劳动法来计算辅警的加班费、休假、以及其他福利。现在大多数企业对自己的员工,都能严格按照劳动法要求来做。作为执法单位的公安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能否完全自觉执行劳动法?千万不要出现“人事关系上对辅警用劳动法、加班加点却用警察法”,让辅警义务加班。

希望你选择用劳动法,就严格用劳动法来计算加班费、福利、同工同酬。比如周末加班是2倍、法定节日是3倍。要不你干脆从顶层重新设计出一种既不适用劳动法、也不适用公务员法的东东出来。就是一种独立于其他的体系的东西出来。我再此姑且叫《辅警法》,或许不太确切。

第三、辅警使用劳务派遣制系法律适用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1]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显然,辅警不是临时性的,很多辅警超过了6个月、几年工龄的也不少。
辅警也不是辅助性的,至少文职辅警岗位都是独立作业的。如窗口办证、会计、内勤、技术保障都是独立工作的,不存在辅助谁的问题。即便是巡逻、交通辅警也是单独巡逻、纠查违章、贴罚单,根本不存在辅助谁的问题。辅警更不是替代性的。辅警都有自己的岗位和职责。没有替代谁。完全是一个萝卜一个坑。

第四、劳动法以及劳务派遣遣制无法解决辅警后顾之忧、流动性大的局面仍无法改变。
      2015年9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公布了《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这无疑是个历史进步。
      但该《办法》却没有对辅警最关心的一点作出规定,那就是如何保障辅警能长期稳定的干下去!年龄大了怎么办?尤其是上了40岁,体力精力不行了,不适合现在的岗位,能否和正式警察一样进行岗位调换,而不会因为年龄大了干不动了就直接辞退?尤其是工龄较长、如6年以上工龄甚至10年以上工龄的老辅警,他们把青春奉献给了公安机关,人到中年没有其他技能了,你让他们再改行,他们会做什么?

对于众多辅警来说,国家如果能够保障他们会安稳干到退休,即使工资待遇与警察没有同工同酬、即使没有那些附加的福利条件,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是敢于长期干下去的。不要让他们没有安全感、把辅警工作当过渡、一有机会就辞职。以前这种现象导致辅警队伍极不稳定、流动性极大。很多业务熟练、技能精湛的辅警人才也不断流失。

有鉴于此,我们强烈建议这次公安部起草辅警改革办法,一定要从顶层进行制度设计。多多给予辅警人文关怀、多多制定体现人性化的措施。改变这种不合理不公平、没有人性的做法。

我建议,应当规定:
一是对于工龄满10年的辅警,公安机关应与之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应当给予解决事业编制。人生有几个十年啊?在辅警队伍流动性极大的今天,能坚持10年的人都是把辅警工作当成了职业、把公安局当成了自己的家。今天就是一条狗跟你10年,你也会不舍得赶他走。就冲这一点。国家应当爱护他们、关心他们,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是删除草案中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
地球人都知道,这是公安机关推卸责任的一个幌子。实际上用劳务派遣对推卸责任意义不大。因为多年后派遣公司可能已经倒闭了。这些老辅警找不到派遣公司,他们还是会找曾经工作的单位。就跟民办教师、银行买断工龄群体以及退伍军人一样,他们到处上访实际上就是典型的“信访不信法”。这个问题目前是不会爆发的。但他们多年后被辞退了,尤其是这个群体的人数多了,问题就爆发了。

三是征求意见稿应当明确规定辅警与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定劳动合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用事业编。
明确不能与县公安局的内设机构签定劳动合同。也不能与人事劳动局等单位签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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