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7年6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被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逋,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1月12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宿州市公安局据此不起诉决定对王某作出免去派出所教导员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作民警使用的处理决定。然时隔半年,2009年4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又以同一事实将王某起诉到埇桥区人民法院。 2009年7月28日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王某无罪。2009年8月6日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年11月2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