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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盼回复!

请教: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盼回复!

XX年5月28日,民警王某(派出所教导员)和周某押解涉嫌强奸的阚某从河南某地乘火车返回,5月29日凌晨,列车行驶至离目的地有50公里的一个车站附近,阚某离开铺位到位于8号车厢的厕所,民警周某请示教导员王某,王某当时正在通过手机与所里联系接车事宜,就指示安排周某带阚某到厕所去并说“看紧点”,民警周某虽然跟随前往,但是仅站在列车加一车厢的过道上,面向窗外。阚某进了8号车厢的厕所后,随即从车窗往外跳,8号车厢的乘务员发现后,大喊一声。周某听到乘务员的喊声以后,急忙来到8号车厢,伸出双手用劲往上拉阚某,但没有成功,阚某从疾驶的列车上掉下来摔死。此时,王某正在铺位上与单位联系接车事宜,听到列车员喊声后从铺上跳下冲到跳车地点,但阚某已经摔死。
盼回复,谢谢!
个人认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此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是其本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民警的疏忽,并不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死亡。
其二,民警的看管,疏忽的程度有限。因为是在奔驰的列车上,按照日常经验生活法则,不容易估计到犯罪嫌疑人会不顾生命危险而跳车。
所以不能追究公安人员的刑事责任,否则这社会公平不就颠倒了?
至多批评教育至多行政处理即可
偶也认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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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挺有戏剧性的。

如果罪犯脱逃成功,王某和周某都有可能构成犯罪。但现在罪犯摔死了,王某和周某逃过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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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够成犯罪
四川刑事律师网http://scxs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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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7年6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被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逋,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1月12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宿州市公安局据此不起诉决定对王某作出免去派出所教导员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作民警使用的处理决定。然时隔半年,2009年4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又以同一事实将王某起诉到埇桥区人民法院。 2009年7月28日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王某无罪。2009年8月6日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年11月2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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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没有具体的玩忽职守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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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楼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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