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犯罪。
"机电服务公司近200万元的租赁费损失",这部分损失并不会成为机电公司的真正损失。“合谋开具了三张虚假的“四联入库单”及“租赁物已返还,租赁费已结清”的协议书”是无效的。机电公司完全可以要求筑为公司继续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起诉。
董强收取的6.5万块钱还没有由筑为公司实际履行给机电公司,因此不属于机电公司的财物,故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董强虽然持有机电公司发票,但从案情来看筑为公司完全知道董强没有代理权限,筑为公司的几个法盲自以为与董强签订个协议给他点钱就可以免除自己向机电公司义务的履行,这实际上是根本无效的。换句话说,董强与筑为公司瞎折腾的行为并不会给机电公司带来实质损失。既然筑为公司知情,也就排除了董强可能存在的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最后定性: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