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责任吗?
我于2009年12月25日接手一家浴室,在2010年1月17日晚上9点左右,一青年男子带着一个4岁左右的小孩到我浴室洗澡(后来知道这小孩是青年男子一个朋友的儿子),他独自一人洗澡去了(每人每次6元),叫小孩在外面烤火(浴室洗澡间外面另一间屋子里),也没有叫我帮他看护,我由于忙也没有注意。他洗澡完出来后,小孩不见了。后来才发现小孩掉到浴室外的一口井里,再也醒不来了。(井是公用的,周围的住户都用,但我浴室没有用这井里的水。井在我浴室外大约15米处)。出事后,死者家属找青年男子索赔18万,找我索赔4万,请问黄律师,这件事中我有责任吗?我的责任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