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上诉并非胡搅蛮缠
在看到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上诉消息之后,会有相当多的网友会认为黄松有是无理取闹胡搅蛮缠自取其辱,但笔者作为法律人,却不能不为黄松有的上诉而表示充分理解和坚决赞成。
从黄松有对一审判决的整体态度特别是对受贿部分认定的态度看,我们现在就基本可以确定他就是一个很大的腐败分子。但尽管如此,上诉是法律赋予包括他在内的所有一审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无论上诉是否有理是否能够得到二审法院认可,他上诉的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对此我们绝对不能再产生以往某些时代中那种“腐败分子还有脸上诉?呸!”的心态,否则这30多年来的法治进程就算是白走了。
黄松有的上诉是否有必要?从最终结果来看,大概是没有必要。他一审已经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加上贪污罪的两罪并罚,决定刑依然是无期徒刑。他只是对贪污的定性提出上诉,假如真能将那308万元的贪污重新定性为受贿,受贿罪的数额必然增加120万元,原来一审中受贿罪方面的量刑也不可能有轻向改变,最终的决定刑很可能还是无期徒刑,上诉一阵而减轻不了刑罚,纯粹从功利角度考量,确实是没有必要。
那么黄松有的上诉是否有理由?这恐怕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黄松有是大腐败分子不假,但他却又是一位资深法律人。法律人在事实和法理认定上是相当较真而且执着的。尽管贪污和受贿在量刑上标准是一样的,但贪污就是贪污,受贿就是受贿,哪怕是阿Q要上法场,那圈是否画圆了,依然有大大的讲究。从报道中披露的下述情况看
检方指控称,1997年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据了解,此事涉及湛江中美化工公司破产一案,在黄松有的操纵下,粤法拍卖公司和法建拍卖公司共同对中美化工财产进行拍卖,约定佣金1540万元。拍卖之后,湛江中院分得一半的佣金。以黄松有为首的湛江中院党组决定,这700多万一部分归中院所有,308万元交给法建拍卖公司的分支机构———粤西代办处。但这308万元实际上被黄松有、粤西代办处负责人等3人瓜分,黄松有分得120万元。
黄松有认为那120万元是受贿而非贪污确实是有相当根据的。我们看到,那笔钱在到达黄松有手中之前,其实已经经过了两次处分。第一次处分是湛江中院分得一半的佣金,此时确实已经成为中院公款;但在第二次处分即交给拍卖公司的分支机构之后,那钱就已经不是中院公款了。拍卖公司的分支机构把已经不是中院公款的钱分给黄松有,自然是为了表示对此次业务的感谢和为今后的业务作感情铺垫,其贿赂的目的和性质是非常清楚的。控方把这样的情形也认定为贪污,显然是忽略了那钱所经过的两次处分所导致的性质改变。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黄松有在主持党组决定分给拍卖公司的分支机构之前就已经知道自己可以分得120万元(即有预谋),则无法认定黄松有是贪污而非受贿。
黄松有做人已经是相当含糊了,但他此次的上诉理由,笔者以为他作为法律专业人还是没有含糊。如果说这位“反而教员”还有什么正面教益的话,他此次的上诉,或许也要算一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