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退婚一事达成协议后法院对案由的确定
李男与罗女订婚后同居,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父母在村干部及亲友都在场情况下签订退婚协议,由罗父退还李家彩礼32000元。罗父支付了17000元,剩余15000元出具欠条后借故未付。李男遂诉至法院。
对案由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产生了二种意见,一种认为,双方父母对退还彩礼达成协议,原来的婚约关系已转移为欠款关系,案由应定欠款纠纷,当事人为李父和罗父。另一种意见认为,案由应定婚约财产纠纷,当事人为李男和罗女。
按民法理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终止,凡是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都是债发生的根据,按债发生的根据不同,才把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其他单方法律行为所生之债五种。而债发生的根据,应当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确定案由的根据。
婚约财产纠纷是一种不当得利之债,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婚姻按习俗给付彩礼,双方解除婚约后女方再占有彩礼则构成不当得利而确定的。
本案中,李男基于与罗女订婚、退婚法律事实,而向法院提起要求返还彩礼诉讼。虽然之前双方父亲就返还彩礼达成协议,罗父也支付部分款项并向李父出具欠条,但所基于的法律事实仍然是双方子女的订婚和退婚。协议和欠条作为一种证据,所要证明的目的是彩礼发生、退婚后算账的事实。这些都是债产生的根据,所以应当确定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