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律师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办发[1997]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请示》(桂政劳护字[1997]16号)收悉。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公第75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二、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对事故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忠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