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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代理词-忠县律师

赡养纠纷代理词-忠县律师

赡养纠纷代理词-忠县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调查了相关证人,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收养关系
从庭审调查查明,原告方没有任何证据原告与被告形成了法律和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被告方就不负有赡养原告的义务。赡养义务的前置条件就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而派生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亨有被赡养权的老人称被赡养人,老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称为赡养人。《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那么,从原告的提供的所有证据中没有证实原被告形成了收养关系,被告就不负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二、原被告之间不符合收养的条件,原告也没有对被告尽过任何抚养义务
从庭审查明的可以证实,原告诉称20年前原告抱养被告,在20年前的时候,被告已年满30周岁。收养法明确规定,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抱养必须是没有生活能力和生活能力不能自理,也就是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个人到中年的大男人还需得要任何人来抚养吗?从原告的诉状中可以看到,你原告在20年前就已年满60岁了,自身都难以生活,你凭什么对被告尽抚养义务呢?事实上恰好可以说明,原告在年老需要人照顾,但不能说照顾你原告你原告就说被告被你收养啊。这个起码的常识大家都知道,被告30岁用得着你原告去抚养吗?
三、即使认定原被告形成了一种收养关系,被告一直在履行赡养的法定义务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是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和爱老的优良传统,也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从被告到原告生产队,从未中断过赡养原告的义务,每年不仅按时在称粮、称肉、称油和给零用钱,连原告家的自来水都是被告出钱安到家的,而且原告的生活起居被告从未间断过,就是今年天干原告的自来水断水后,被告就是深更半夜都是想方设法为原告解决吃水问题。而且就连被告外出打工没有粮食收成就是买粮也称给了原告,原告凭什么说拒绝赡养呢?就连被告的儿子每年过年回家都给了原告的零用钱,原告起诉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完全是无中生有,无端制造家庭矛盾。
四、即使认定原被告形成了一种收养关系,那么原告主张要求被给付的条件过高
如果法院即使认定原被告形成了一种收养关系,那么原告真正有法律意义上的养子只有二人(本案中的被告并不存在与原告有养母子关系),一个是亲外侄王ZZZ,二的个叫何XXX(以前叫张XX)。王德ZZ与何XX都是原告抚养成人的。王ZZ与何XX都是因为原告以前的家庭纠纷导致前二个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关系并不导致消灭养父母抚养成人后在养父母生活困难时给付生活费。《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特别要指出的是,第二个养子何XXX(以前的张XX)原告从15岁抚养成人直至成家立业,在三十岁时原告才通过法院调解解除收养关系,何XX在原告家共一起生活了15年之久。因此,尽管原告与何XX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并不免除其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本案真正承担赡养义务的是原告的养子王ZZ和何XX而不是本案被告。即使认定原被告形成了一种收养关系成立,那么,原告的赡养只能由原告的第一养子王ZZ,第二个养子何XX和本案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被告仅承担其原告所主张的三分之一的赡养义务。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赡养费过高。
五、被告现家庭特别困难,如果认定被告承担赡养义务,请求法院从实际情况考虑被告的承担义务。
现在被告家庭十分困难,至今还是住在随时都要倒塌的不足人高的土墙屋里,而且被告儿子刚刚成人外出打工。而且被告是一个朴实的农民,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全家生活的担子都在被告一个人的肩上,生活过得并不宽裕,因此恳请法院如果确认原被告养母子关系成立,根据被告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承担的赡养费用。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赡养老人是任何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但原、被告并不存在任何养母子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剥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使认定原被告形成了一种收养关系,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原告的收养子女人数、被告的家庭实际情况判决被告赡养费用的承担份额。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重庆XXX律师事务所  XXXX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忠县律师
电话1322492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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