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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女儿签字 老人家死亡死者继子女诉医院赔偿被驳回

假女儿签字 老人家死亡死者继子女诉医院赔偿被驳回

假女儿签字 老人家死亡死者继子女诉医院赔偿被驳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郑女士三兄妹诉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以下简称红星医院)索赔50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8年10月11日,原告83岁的继父楼某因神志不清被保姆周某送至红星医院治疗。送治及治疗过程中,周某自称为楼某女儿,并在红星医院告知其楼某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要求暂时不给予楼某输液治疗;同时周某还以楼某女儿的名义在病重通知单家属签字栏签名,仅要求给予吸氧监护,拒绝药物应用及必要的抢救治疗。红星医院按照周某要求对楼某采取了吸氧、心电监护等措施观察病情变化。后楼某病情加重,周某仍然签字拒绝抢救措施,楼某于同月12日凌晨因呼吸衰竭死亡。

  事后,郑女士三兄妹以医院不作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楼某到红星医院就医,双方之间形成医患服务合同关系,红星医院应当履行对楼某的诊断、治疗等义务。周某自称为楼某女儿,从急救车到达现场至楼某死亡整个过程中仅有其陪伴神志不清的楼某,没有其他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故法院认定红星医院已经尽到核实周某真实身份的相应注意义务。在红星医院告知楼某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时,周某要求吸氧监护,拒绝药物应用及必要时抢救治疗,医院按照周某的要求进行治疗,最终楼某死亡,红星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其做法并无不当。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文/梁 晓 图/朱 冉)

  ■争议焦点■

  原告:医院不作为应承担责任

  郑女士三兄妹认为,医院一方未能核实周某是否为楼某近亲属身份,尤其在周某拒绝输液、药物治疗的情况下仍未对其身份提出任何异议,并依照周某的意愿进行治疗。医院的不作为导致楼某延误治疗时机而死亡,原告三人作为继子女也未能在老人生前见其最后一面,造成终身的遗憾。故医院应赔偿其相关损失。

  被告:医院已尽到诊疗义务

  被告红星医院一方则辩称,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医院一方多次核实过周某身份,询问了周某为什么与楼某不是同姓等问题,周某称其随母姓,且我国法律并无患者本人必须持身份证就诊以及陪同人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规定,医院已经尽到了诊疗注意义务。楼某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自然转归,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而周某放弃治疗,拒绝药物应用的不利后果也不应由医院负责。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后反思■

  空巢老人不应再“空心”

  据了解,楼某一生没有亲生子女,只有郑家兄弟姐妹五个继子女。在庭审过程中,郑家兄妹称原本一家人感情很好,但自从周某成为楼某的保姆后,就和楼某逐渐失去联系,导致在楼某重病时仅有周某一人随侍身旁,在周某多次放弃治疗的情况下,不治身亡。楼某的死亡结果都是由居委会告知郑家兄妹的,他们说,没有见到老人最后一面是终身的遗憾。

  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社会的老龄化程度逐年加深,而在1.67亿60岁以上老人中,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自生活的“空巢老人”占了一半。全国老龄办2008年发布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指出,今后空巢现象将更加普遍,空巢期也将明显延长。与发达国家独居及夫妇空巢户高达70%至80%的比例相比,我国老年人空巢比例持续增加的趋势将是不可逆转的。

  在当前这个快节奏的时代中,越来越多的社会人因为繁重的工作和生活压力,或远离父母异地生活,或同居一个城市而不能常常探望,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两项最重要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成了很多老人可望而不可求的奢望。不可否认,家庭的养老功能正在逐渐减弱。在经济保障水平日益提升的今天,老人们或许已经不再需要子女的经济赡养和物质回报,但是日常身体和精神关怀是健康的老年生活必不可少的心灵支柱。就像那首歌唱的,“常回家看看”,倡导关爱老人的良好风气,让空巢老人不再“空心”,是为人子女者、每个家庭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电话1322492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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