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的行为属民事上的违约还是刑事上的诈骗
A和B于2月1日达成一书面协议,A将二手车一辆(车辆手续齐全)转让给B,转让费3万元。3万元的车辆转让费支付方式如下:2月1日由B向A支付1万5000元,欠下的1万5000元在8月1日前由B向A一次性付清。B签订合同并按约定付过款后便返回家中。当晚8点,A独自一人按约定将车辆送到B的家中。
2月2日上午8点,警察将A带到派出所,原因是派出所接到B的报案,B声称A违返了双方的约定,给协议转让的车辆换上了品质较次的轮胎。在核实情况的过程中,具体负责此案件的民警C和A发生言语冲突,C于是将A铐在派出所庭院的树上。经派出所进一步核实,民警在一汽车修理厂找到了A协议从转让车辆上换下来的轮胎,A也承认了B报案的事实。
2月3日中午12点,派出所收了A的家属2000元的保证金后将A释放回家(派出所收取2000元的保证金未出示凭证)。据派出所有关人员透露,公安机关对A的案子可大可小,既可以不了了之,也可以以涉嫌诈骗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
问题:
1、A的行为属民事上的违约还是刑事上的诈骗?
2、转让车辆现在在B的手中,A想退回B已支付的转让费,同时要回自己的车辆,A应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