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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法律问题的矛盾纠纷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法律问题的矛盾纠纷

2008年10月22日,骆某(出售方,甲方)与邵某(买受方,乙方)及某中介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乙方愿意购买甲方拟出让的座落于上海市宝山区某室的房屋,甲、乙双方同意就该房屋的买卖事项由丙方居间,房价款139万元。乙方为表示对丙方居间提供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5,000元。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申请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当日内,甲方同意乙方将首期房款695,000元交丙方暂为保管,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并暂由丙方保管的首期房价款70万元。该首付款中包含尾款1万元。甲方同意乙方以向贷款银行申请69万元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三期房价款。如甲方接受本协议所述买卖条件并签订本协议,则乙方授权丙方可将意向金转为定金。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十五日内(包括当日)前往丙方处签订买卖该房产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当天,甲、乙双方各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房价款的1%支付丙方佣金。若因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导致双方无法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则已经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若因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导致双方无法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则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此外,违约方或者合意解除协议双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本次交易中丙方应收取的佣金的总和。签订协议当天,邵某支付某公司意向金5,000元。同日,某公司将上述意向金作为定金转交骆某。之后,邵某、骆某未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其后,中介机构起诉要求邵某支付违约金27,800元。庭审中,中介机构自愿将违约金调低为13,900元,另外,邵某陈述,居间协议签订后,由于国家税收政策变化,邵某要求降低房价,但未就此与骆某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未最终签订买卖合同。
    艾朗律师服务团队的姜律师解读,中介公司及出售方认为系买受方违反约定未至某公司与出售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买受方的陈述,居间协议签订后,由于国家税收政策变化,买受方要求降低房价,但未就此与出售方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未最终签订买卖合同。事实上,居间协议中约定了系争房屋的房价等交易条件,并明确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国家的相应税费。买受方以国家税收政策变化为由,要求降低房价,并最终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居间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中介机构的诉讼请求,判令买受方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1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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