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骨龄鉴定能否定户籍证明吗

骨龄鉴定能否定户籍证明吗

在某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A的户籍证明上年龄为13岁,但A的父母称A已满14岁,经骨龄鉴定A为14-15岁,请教,能否认定A已满14岁?
没有其他证据下,以骨龄鉴定的底线年龄为依据
一楼的说法也就是说骨龄鉴定否定了户籍证明?
骨龄证明作为有效证明的一种,应该可以否定户籍证明。

TOP

怎么能随便就启动鉴定程序啊,骨龄鉴定是在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时,才用骨龄鉴定。有户籍证明,为什么不用,那要户籍证明何用,在民法上认定时间也是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的。

TOP

个人认为,只要有合理的怀疑,可以启用骨龄鉴定。因为这是客观的、科学的,更为接近客观真实。大家办案,不就是追求事实的真相吗?公安机关破案,不也是追求客观真实,抓到罪犯么?
比如楼主的例子,为什么不做呢?坚决做!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这样的结果,大家无话可说。正因为13岁和14岁是临界,找出一个正确的鉴定结果,把案子办成铁案,是法治公平的需要,也符合刑诉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要求。
说说两个例子:
1、大家爱看网球么?过去经常在比赛中遇到球是否出界的争议,即使场上有那么多的边裁,还有主裁。好了,于是ATP启用了“鹰眼”系统,当然这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支撑。过去是无法实现的,只是梦想。
那个东东才推广实行的时候,很多人都反对,特别是天王费德勒,第一个反对。因为这有些颠覆了每个人的固有思维。
但是结果呢?证明这是一个无与伦比的客观真实的技术手段——每一个球都在鹰眼系统的照耀之下,体现了客观事实,出界还是没有出界。
事实证明了,每个那么具有争议是否出界的球,每个裁判认为的出界球,都有很大的比例是错判。这又证明了只要是经过人的主观认知的东西,错误率是肯定存在。现在,基本上看不见那样为了一个出界球而争得不可开交的事了,小威怒骂边裁的事儿,只是特例。
这也就是证据学里强调原始证据的可信性远远高于传来证据的理由,鹰眼,算不算原始证据?客观的将当时的情况再现,追求原始真实。而户籍制度,户口登记,那是通过人们的几道程序,而比较固定下来的书面文书,错误率是肯定存在的。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或故意或过失,将出生日误报是经常发生的。因此,在决定某个人刑事责任的重大关口,一定要秉持追求客观真实的科学态度。户籍登记肯定不是那么神圣,不容怀疑的。
2、最近,我接触到一个贩毒案子。那是一个外国籍人士,没有身份证明。自报的外国住所地,经过有关外事部门的调查,也找不到他的确切住所地、身份资料。但是他自报的出生年月,在犯罪时没有达到18岁。众所周知,贩毒是重罪,可能被判处死刑。而18岁是生死界线哪!
于是,有关司法部门为他做了骨龄鉴定,最后的结果是——实际年龄是“18.2周岁”。鉴定的依据是中国人骨龄鉴定标准。
这种骨龄鉴定,本来应该是准确的。但是,却有缺陷。那是中国人的标准。可那人士,确是外国人,而且是热带国度的人士,能够适用咱中国人的标准吗?
也许,就是那0.2岁的误差,可就是阴阳两界哪。
怎么处理,本文不想讨论,举这么个例子,是想说明,即使是鉴定,都有可能有缺陷,更不要说户籍登记资料了。因为利益重大,事关人命那,所以慎重是没有错的。

TOP

可以认定。

TOP

万事万物都存在缺陷,很欣赏楼上的怀疑精神,户籍证明确实不是圣神的,不容怀疑的,但鉴定结论就是圣神的,可靠的吗?鉴定过程本身是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得出的一个主观判断的结论,他本身要受检材的提取,鉴定对象个体差异,鉴定人的水平,仪器的先进程度,鉴定依据的标准,分析判断的方法步骤等多个因素的影响,而且也本身只能给一个年龄段,一个倾向性的意见,他与作为自然科学的鹰眼系统的精确性无法比拟。况且本案例中户籍证明是13岁,别人讲是14岁,要骨龄鉴定,那换一种情况,户籍证明是14岁,但自己、家人讲户籍证明搞错了,实际年龄是13岁,这种情形下,是不是也要启动骨龄鉴定程序?如果两种情况都要通过骨龄鉴定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那么导致的结果是所有13岁左右、18岁左右的人犯罪都必须要通过骨龄鉴定来确定其科学年龄,因为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逃避罪责的意识,而且该年龄也确实影响到罪与非罪,人命关天,人的出生日期就显得不再那么重要,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而在当前我们国家警力严重不足,警务配备还很低的形势下,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诚然,诉讼活动的目的之一是发现事实真相,但司法活动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我们希望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一致的,但实际上二者不可能一致,只能无穷接近。骨龄鉴定结论作为证明被告年龄的法定证据,肯定其有效性,但户籍证明未尝不是证明被告年龄的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骨龄鉴定的程序的司法解释中就提到了但无法查清被告年龄时,可以以骨龄鉴定确定的年龄底线确定。骨龄鉴定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身份的重要证明,甚至高于身份证,即使可能会存在错误,也不能否认其证明力,即使是电脑都要出错的,我们为什么要苛求其绝对的准确呢?所以个人觉得应优先考虑用户籍证明,当两者出现冲突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就低适用刑罚。以上拙见,请指教

TOP

仅为已见;
我国户藉登记机关是唯一的法定户藉受理机关;户藉登记是具有司法效力的登记记载;

骨龄鉴定,应该可以作为以户藉管理法修改户藉登记资料年龄一项的依据;

骨龄鉴定在没有取得户藉管理部门同意修改前不能取代户藉登记年龄一项,更不能依此否定户藉登记年龄一项;

上述案例,可能涉及未成年人责任问题;

孩子能否负责,取决于年龄标志的发育,也取决于接受教育;

即使孩子大年龄,然而他的生活和教育处于低年龄的,我们以高年龄要求他是不公正的;

如果两者皆可适用,应该取对孩子轻责有利的一项。

TOP

感谢各位,很受启发。

TOP

可以否定,我于2007年在江苏省常熟市办理了这么个类似案件,当时法院采信了我的意见,否定了户籍年龄

TOP

经验不足,请教都知道的是什么?有什么依据吗?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