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房产证的地下室开发商要收回?
1998年我购房时没有买地下室(单位福利房),但2009年在办理房产手续时开发商要求必须买地下室才给开正式发票。于是我们就买了一地下室,并在2009年11月30日办理房产证时一并写入房产证。之后我们在地下室放了些东西,但一段时间后我们发现门锁被撬,我们以为被盗就没有介意。在2009年五月搬家时我们把一些东西放在地下室,结果又在2010年十一月份发现地下室里面的东西全被搬到地下室外面,地下室重新被人更换了门锁。邻居说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另一个人(物业公司所谓的地下室所有者)将东西搬出的。后来我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解释说地下室早已卖给此人,并要求我们退回此地下室。我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