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语录名句--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就最讲认真
看了分局答复考虑再三想说几点:
人民网>>湖北频道>>荆楚重点2011年10月12日 检察机关严惩渎职犯罪:危害民生民利罪不可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徇私枉法,危害司法公正,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渎职侵权犯罪。此次专项工作开展之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关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审议意见中,就已强调把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案件,滥用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作为重点。绑架拘禁我就是想隐瞒他们造成千万.亿的经济损失罪行和以权谋私罪行!!!
一,“...书面委托复印件...”拿出来与女儿原件(书面委托复印件)鉴定,已要求多次!不要为了顾忌自己的面子而损司法机构的尊严,从而损伤国家的威严!!!
二,为了司法和国家的威严,若不鉴定适宜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公安部.人民网.法制网.正义网等网络上发!!!
信件编号 类别 受理部门 主题(点击查看详情) 状态 提交时间
D20100716026 投诉 市长信箱 您的回答不正确 2010-7-16 15:55:06
回复 没有事实证明我遭非法拘禁。 已回复 2010-8-13
回复人 XX铁路局
蔡公复字 [2010] 004号维持不立案决定:“没有犯罪事实。”2010-7-16日答复书:“经调查,无事实。”
他们配合得多么好啊!现请求督察分局,要求他们主证为何对“书面委托书”伪证信以为真?为何要同犯罪嫌疑人铁路局沆瀣一气?
20130202191805 再次汇报 已回复 公安分局 2013-02-07
回复部门 公安分局
回复内容 经查,1、对于反映人认为其被XX铁路局送精神病院治疗是非法拘禁,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问题。公安机关非常重视,多次组织刑侦、法制等部门调查分析,认为是一起由其家属提出申请后,铁路局联合武东精神病医院对患病职工进行送治的单位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故意和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有人个的谈话、单位信访办证明、家属的书面委托复印件等材料和病使材料为证)。公安机关于2010年9月17日下达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书。2、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分析:
一,1.“非常重视......” 怎么就出现前后自相矛盾的结论?“家属申请......”就可绑架关精神病院的法律
法规出处?或者有类似核心内容的法律
法规?我的家属是谁?2.“公安机关于2010年9月17日下达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书”无法可依!!!刑侦、法制等部门是怎样在依法执法???3.蔡公复字 [2010] 004号维持不立案决定:“没有犯罪事实。”2010-7-16日答复书:“经调查,无事实。”如今怎么有嫌疑人了,极严肃的办案为何要信口雌黄自相矛盾???
二,“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故意和构成要件”是哪点不符合——刑法.刑诉法.两高的规定,请分局学习!主观故意——想好了去做:人员.器械.地点.时间.目标.目的等等行为不是主观故意那什么才是主观故意?其中重点:武东精神病院是哪个武东精神病院?为什么不将我关进武东自己的医院而关进市精神病院——合谋?
三,“(有人个的谈话、单位信访办证明、家属的书面委托复印件等材料和李必元病使材料为证)”那就请分局拿出来质证吧!连执法者都敢骗,还有谁不骗???“XX铁路局联合...”具体是谁——这点公安“组织刑侦、法制等部门调查分析”如此重视是要落实到具体人的——严谨???“认为是一起...”这是您们的认为,是否正确要有法律
法规的支撑!请您们将结论移交检察院认证吧——公诉——法院审判吧!!!分局不立案请检察院立案!!!
四,2.“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法87条也有规定]这点就要请求您们了!!!所谓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指应当以哪些案件实施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的规定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87条和第18条第2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没有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的,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有案不立。...轻微刑事案件... 暂不举例,请求分析我的案子绝不属轻微刑事案件!!!
五,从我报案至今公安分局就在忽悠人,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这是我的感受!预则立,不预则废!网络时代,网络反腐!请他们想想吧!!!
六,为实现个别正义,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对具体案件自行选择,作出适宜的处理决定的权力。现实中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诉讼阶段,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不仅损害法制的尊严和权威,而且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当然有责任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官有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断的权力!!!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5.86.8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一)...... 第十二条...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的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八,敢为人先 追求卓越!!!依法治国加速运行中需要此精神!!!因现实中“不拿渎职侵权犯罪当犯罪的问题较为普遍”有领导认为:当前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尚存在5个方面的阻力,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问题比较突出。2011年03月09日检察机关将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从严... 提升基层检察院执法公信力。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渎职犯罪认定.惩罚除有些罪名之外,绝大多数罪名还没有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解释首次明确了进一步明确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对刑
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我的案子就涉及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如今百病缠身!!!
新闻联播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19日召开会议: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关精神病院就是非法拘禁——有法可依!!!公安分局不立案理由的法律
法规、理、情从何而来???请他们好好学习“七一社区” 龚当轩发表的郭部长的讲话!!!现实中有妻子送丈夫、母亲送女儿、父亲送儿子.儿子送父亲、单位送职工、精神病院收人等的林林总总无一不是送者、收者被判犯法!!!我的情况比以上种种情形都恶劣——委员长的批示隐瞒后突袭绑架,此行为既犯党纪又犯国法!!!犯党纪国法者不思悔改还向执法者提供伪证!!!执法者还信以为真!!!典型的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过去汇报说过——依法执法不是闲聊可信口开河!!!近来发生的问题要引起司法机构的高度重视!!!如:“女神探”近来沸沸扬扬!人民网4-12日 近日,随着浙江省政法委针对张辉、张高平错案联合调查组的成立。4月8日央视今日说法报道后观众评说:4月9日的相关网络新闻超过600篇,相关微博超过1.4万条。截止到今日(4月10日)中午。数据显示此话题相关舆情热度处于持续升温态势。其后势发展值得相关部门密切关注。、、、路评[广西南宁]中国多么需要像张彪这样的检察官啊!4月9日22:00 热点原新疆石河子市检察官张飚:我觉得办错案件不可以原谅。局长法学硕土、曾担任过地区检察长,依法治国方略领会比我深!请依法立案!!!从06-1-3日——09-11-8日抨击刘志军的情况(有人证物证),刘案马上要审判了!请不要让我的案子将来让媒体报道!因问题拖延长了,总会有人知道的!另外公安局网“处分局长信箱已好几个月打不开,无法查询局纪委的回答!市纪委已转了三封信到局纪委!我的三封信20120902093310、、、、、、
挂一漏万,您们是专家——请求您们分析论证!!!我手里有几年来他们回答的公函证据和网上信访证据。企盼您们向有关部门呼吁!!!有假——严惩不贷!!!
敬礼!!! 错误之处请批评!!! 求助人:李必元、 电话:13720379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