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产执行
产权以过户的房屋交易,产权人要求对方搬出,法院判决限期搬出,可是执行时却以对方只有 一套房没地方住不与执行。这 个理由成立吗?
我有几点意见:
1.这里的一套房是谁的? 法律是有规定,一套房不与强制执行,要保证公民的合法居住权。这里指的一套房应该是指当 事人 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子。不知道我理解错没有?
2. 每个人都知道强占他人财物是违法犯罪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面案例是谁受到了保 护?
3.上面案例中,法院的人性化执法保证了对方当事人的居住权,这个居住权是合法的吗?我觉 得是本末倒置,不知道对不 对。 我在网上查了许多,可都没查到对这方面的评论。
4.上面案例中,法院的执行法官理由成立吗?如果不成立,大家想想为什么他她要找这种理 由?法官不明白法律?不明白法 律怎么做法官还能做法官?
5. 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上面案例中的执行法官是依的那部法在执法,他她的执行有法可依?没有。不知道怎么当上的法官,居然还没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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