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案申诉:
@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文革,男,生于1970年1月9日(45岁),身份证号码:512928197001094811;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四川人,武胜县汽车站职工,家住武胜县人民南路50号一幢一单元3--1,于200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含冤入狱,200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
因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广法刑终字85号刑事附带民事二审终审判决;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3)川刑监字第9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提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重审,理由如下:
一、 申请人认为:本连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都不具备,在历经一年零九个月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上诉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了本案,再次上诉中院改判了罪名及刑期。无罪作有罪判决,怎能服判。两次申诉,中院及高院都驳回了申诉。
二、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以"疑罪从无”处理,宣告本案被告人无罪;还认为:中院在认定事实及排除、采纳证据方面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1、事实方面:本案没有一个具体的作案时间;原告当事人的几份陈述内容相差甚远且陈述猥亵过程不客观真实脱离事实。 其疑点根本无法合理排除,不能得出唯一结论。
2、证据方面:A、本案直接证据只有原告当事人几份不同且不合情理的陈述,没有可采纳的证据证实其真实性;B、第一第二证人与原告当事人同样年幼,其表达能力及辨别是否能力有限,法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证言的证明力极其微弱。无目击证人是孤证。其他所有人都是听这三年幼人相互转述而形成的传来证言,就算有成千上万个这样的证人证言,也无可取之处,还值得特别提醒的是,所有证人证言未出庭予以质证也没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其真实性;c、调取证据清单,中院以原告当事人能辨认非常熟悉的被告当事人的非隐私物品(短裤、手机、黄碟等,其外表及内存内容与本案没关联性)为由认定事实作有罪判决,没法律依据支持;D、病情诊断证明书,是书证不是专家证言也不是鉴定结论,只能证实病情情况,是何时何地何人何因造成引起的,无法证实,与本案无关联性;e、 本案无专家证人证言、无现场勘验笔录、无鉴定结论、被告零口供。
三、被告人为证明自已无罪,提供了一证人证言,出车记录书证,三证人出庭予以了质证,证实了案发时被告不在案发现场无作案时间,也证实了案发时其被告的妻子也应该在场,为何一点不知案情情况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控方所有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而辩方提供了几份能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刑事案件对一个人定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应按“疑罪从无”处理。
本案无论在犯罪时间或犯罪行为上都存在合理疑点未被排除,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二审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猥亵儿童罪名成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请求贵院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撤销二审终审判决,依法改判宣告:申诉人无罪。
此致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杨文革
2015年5月22日
附: 1、本刑事抗诉申请书复印件1份;
2、刑事申诉书复印件2份;
3、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武胜刑初字第113号]复印件1份;
4、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广法刑终字第35号,复印件1份;
5、发回重审判决书[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武胜刑初字第87号]复印件1份;
6、二审终审判决书[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广法刑终字第85号]复印件1份;
7、驳回申诉通知书[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广法刑监字第4号]复印件1份;
8、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3)川刑监字第99号,复印件1份;
9、身份证复印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