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被终结后除了极端手段外还能怎么办?
——恳请有权机关为依法维权手段穷尽者指条明路
浙江叔侄案是狱中遇到良心检察官帮助上访十年、内蒙呼格案有人民日报良心记者写内参帮喊冤十四年,安徽于英生案几代人前赴后继还有媒体追踪报道二十年……这些错案最终能够获得纠正,不仅在于遇上了有正义感好心人,还在于这些好心人具备了一定的职务条件或影响力并将该案当成自己的重要事情来做,最终还有真凶落网的偶然,遇上这种机会条件的概率低于中彩票,完全是可遇不可求的。
人命案尚且如此,民事错判得到纠错的概率可想而知;造成有冤难申的根本原因在于事人不服判决就等于和司法机关杠上了,上诉、申诉、投诉的对象就是司法机关……,所以,不管诉到哪里都是被诉者的可控范围,圈里没有人会轻易打破“球场”规则……
在如此司法环境下,除了极端手段外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办?
请看:杭建民初字2012第【661号】案情背景:
医疗纠纷案,37岁的青壮年因胃酸过多到医院就诊被胃管误插气管于次日死于肺炎,申请人以法制理念化解了一场重大医闹事件,并以完整的证据链向法院主张被告有“五大”过错事实:
一,病情诊断错误;
二,引流管误插气管致患者肺破裂并发急性肺炎;
三,医生离岗7小时致休克中的患者肺炎病情加重;
四,当晚患者病危医方没有依法组织会诊抢救;
五,医方无抢救条件却拒绝转院抢救导致患者死亡。
法院委托省医学会做医学鉴定,然而典型的“父子鉴定”对患方主张的“五大事实”一字不提、炮制了一份“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伪结论。法院经审理当然知道事实真相是什么,但更知道被告的后台和利益,所以拒绝重新鉴定并以“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驳回起诉。
申诉理由:
一, 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没有说明)。
二,原审的“鉴定结论”未涉及争议事项不具备关联性,内容虚构不具备客观性,“三性”全无的伪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本案只有初次鉴定和初审判决,程序违法。
申诉人承诺:“五大”指控有一项依据不足的话,愿承担诬告责任!
根据“涉诉涉法信访终结审查程序”规定:被终结的案子必须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而无懈可击的铁案,申请人因此主动申请,没想到得出的结果却是“符合终结条件”一句话……
八年维权路一部血泪史,合法途径铁幕重重已走到尽头,为了冤死的生命讨一个公道、为了公平正义的毕生信仰,我们最后给国家领导机关写信征询:除了极端手段外,下一步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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