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我的空间
搜索
标签
帮助
110互动论坛
»
现实曝光台
» 法院能对房屋产权进行确权吗?◆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发新话题
发布投票
发布商品
发布悬赏
发布活动
发布辩论
发布视频
打印
法院能对房屋产权进行确权吗?◆
sunzhijian
学员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2-5 16:32
只看该作者
法院能对房屋产权进行确权吗?◆
●这个问题也可以是城市房屋确权究竟属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一>城市房屋权属确权属行政权.
1.城市房屋权属确权登记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有关房屋确权登记的专门性法规.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属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
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属国家权力,具有公定力.城市房屋权属依法登记领证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约束力.该具体行政行为在被依法撤销以前,具有先定力(诉讼不停止执行),对法院也有约束力。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具有制度性.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4.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具有唯一性.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5.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具有统一性.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二>司法权对城市房屋权属不具有确权性质而只能是确认.
1.城市房屋权属依法确权登记的不可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城市房屋权属确权登记发证属“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司法权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不具有确权性质.但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司法权却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
2.行政诉讼程序对城市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
有关涉及城市房屋初始登记这样具体行政行为的确权案件,只能先到房地产仲裁机构仲裁后,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该仲裁不服,认为该仲裁侵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然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八)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才能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对某个房屋权属登记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的审查确认,并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最终裁决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3.民事诉讼对城市房屋权属因客观原因变化而产生的普通房屋民事纠纷的认定.
民事诉讼虽然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认,但对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而产生的普通房屋民事纠纷进行的审查确认,其判决结果却可以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变更房屋产权归属的依据.
4.行政诉讼程序对城市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的审查确认,民事诉讼程序对城市房屋权属因客观原因变化而产生的普通房屋民事纠纷的审查确认,这是司法权对房屋产权归属的的确认,但这种确认并不能直接改变房屋产权归属,而只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变更原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如果将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为房屋产权归属的直接依据,这就违反了国家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统一性”,违反了房产证是城市房屋产权归属“唯一合法凭证”以及城市房屋权属确权登记发证属“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我认为城市房屋确权只能是行政权,司法权对城市房屋不具有确权性质而只能是对有关事实的确认.
UID
10695
帖子
11
精华
0
积分
11
阅读权限
1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2-1
最后登录
1970-1-1
查看详细资料
TOP
有法律问题请直接向专家提问>>>
屠龙纲要_R
学员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2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2-5 16:34
只看该作者
房屋确权属于行政职权,人民法院没有权力将房屋确权在某人名下.如果因房屋主人欠债,用房屋抵帐,或者拍卖,那是涉及民事案件中清偿债务,房屋过户事项.与房屋确权是不同的.
UID
10699
帖子
36
精华
0
积分
36
阅读权限
1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2-1
最后登录
1970-1-1
查看详细资料
TOP
有法律问题请直接向专家提问>>>
ZDR
学员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3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2-5 16:36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的法院有成功的确权判决
当然是不合法的.
UID
10702
帖子
14
精华
0
积分
13
阅读权限
1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2-1
最后登录
1970-1-1
查看详细资料
TOP
有法律问题请直接向专家提问>>>
琪瑜琼
学员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4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2-5 16:39
只看该作者
希望有更多的法官、律师能对“法院能对房屋产权进行确权吗?”这个问题发表意见、参与评说、进行争论,以便对这个问题能够统一认识.
谢谢你的参与!
UID
10706
帖子
5
精华
0
积分
5
阅读权限
1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2-1
最后登录
1970-1-1
查看详细资料
TOP
琪瑜琼
学员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5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2-5 16:41
只看该作者
赞同!
法院的判决对城市房屋不具有确权性质而只能是对有关事实的确认.
但这种确认并不能直接改变房屋产权归属,其效力只能是赋予了当事人以登记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如果没有依法进行新的变更登记并撤消原产权登记,就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就不能改变原登记房产证的效力.
UID
10707
帖子
14
精华
0
积分
13
阅读权限
1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2-1
最后登录
1970-1-1
查看详细资料
TOP
一招半式
学员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6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2-5 16:45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有必要搞得这么复杂吗?
根本是两码事,法院是民事确权,房管部门是行政确权。
法院当然可以确权,判决生效后可以执行,要求房地局变更登记的。
变更登记前只是不对抗第三人而已~~~不对抗第三人不用我来解释吧……
UID
10709
帖子
18
精华
0
积分
18
阅读权限
1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2-1
最后登录
1970-1-1
查看详细资料
TOP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控制面板首页
编辑个人资料
积分交易
积分记录
公众用户组
基本概况
流量统计
客户软件
发帖量记录
版块排行
主题排行
发帖排行
积分排行
交易排行
在线时间
管理团队
管理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