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检说:“犯罪行为的定义是有标准的。犯罪行为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排除其他的一切可能。我们检察机关对这案子都没法查清楚,你们记者要查清楚难度就更大了,细节的问题,我们不便回答。我们有规定要求,接受媒体采访须有省检察院开具的介绍信才可以。否则细节的问题我们就不便回答了,这是我们内部的通知规定。他们所说的证据并非就能证明是我们的检察干警所为。”
朱检还告诉记者:“当时我们检察院找刘萍谈话时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这不涉及案情,我作回答,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对任何公民限制人生自由长达数月,本身就是犯罪行为。对于刘萍的案件,阜宁检察院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应当由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调查,这很容易查清楚,详细的现在无法查清楚。”
当记者问到,刘萍反映说他检察院在审查他时,分别在迎宾饭店和国俊旅社分别遭受到阜宁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这两个地方是你们办案的机构或者是办案的地方?朱检拒绝回答并告诉记者:“细节的请到调查的检察机关核实。我们不便回答。”
令人费解的是阜宁检察院朱副检察长不愿回答记者所提有关刘萍遭受检察干警刑讯逼供的问题。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回答关键问题,意味着什么?难道真如朱检所说的都要经过江苏省高检院吗?
医生对记者的说法不同,证词不一
6月30日,记者在阜宁县人民医院采访了骨科主任郭雄虎(以下简称“郭医生”)郭医生情绪非常激动地对记者说:“你们烦不烦呀!很影响我的工作,一天又是检察院、公安局和新闻媒体都来调查采访,我们很烦。”他还说,“三年多的事了我怎么能记得呢?记不清楚了。你们不要再问我了,我很烦。”
记者在查阅材料时发现材料中有刘萍与郭医生的对话录音材料,录音材料中刘萍问:“检察院是怎么找到你去给我看伤的?”郭医生说:“县检察长找到我们医院的周院长,由周院长派我去给你看伤。我看了以后,发现你骨头没有损伤,是神经受伤,我看不了。他们还问我,哪里看神经较好?我说我是南通医学院毕业的,那里有几个教授是神经方面的专家。后来我就陪他们带你到南通去看伤。”刘又问:“在南通是哪个给我治的伤,病情怎样?”郭医生:“在南通医院陈教授和诗教授两位专家说你的左胳膊是背丛神经损伤,是长期捆绑牵拉而导致的,专家的意见是保守治疗效果比较好,如发现高温,必须迅速带到南通来手术治疗,身体可能留下残疾,我们就按照专家的处方进行治疗。后来观察几次,效果比较明显。”刘说:“我的膀子酸痛像针剌一样,手腕也使不了劲,看多长时间能恢复?”郭医生:“大的神经基本恢复,小的神经没有恢复的也就无法恢复了。你疼我就继续帮你下药,你再吃吃吧!”
载声怨道,刑讯逼供声扰四邻
6月30日,记者采访了知情群众和周围邻居,很多知情群众敢怒不敢言,他们表示他们不敢讲。也有一些热心的知情群众告诉记者,阜宁县检察院确实在国俊旅社刑讯逼供被审查人员,将人打得嗷嗷叫。
知情的陈先生夫妇气愤地告诉记者:“我原来在阜宁县硕集镇工商所旁住,距离国俊旅社很近。国俊旅社是检察院专设的审讯点,这几年国俊旅社都没有正常营业接待住宿客人,经常有好多‘检察’字样的警车来国俊旅社,来的那些人一般都没穿制服。晚上10点钟左右,国俊旅社经常传来一阵阵像杀猪般的嗷嗷乱叫和惨烈哭吼声。挺吓人的,晚上那嗷嗷叫声吓得我们经常做恶梦。”陈先生还告诉记者,“03年这样的惨叫声更厉害了,有一次我听得太烦了,就将我家的音箱搬出去大放音乐,用音乐声将那惨叫声盖住。”
一位知情的阿姨也告诉记者:“我们都不敢说,住在这里我们都很倒霉,检察院那些人夜间在国俊旅社将人弄得杀猪般的嗷嗷叫,真是让人听着吓人,心也很烦。国俊旅社对门三楼的人也经常看到检察院的人在国俊旅社打人,他们都不敢说。
采访完知情群众,记者来到阜宁县硕集镇检察院关押刑讯逼供地点国俊旅社, 国俊旅社老板李国俊上前阻止记者拍照。李国俊说:“你们不能拍照,要拍就让检察院的人带你们来。”记者:“为什么要检察带来才可以?”李国俊说:“我们这里是检察院的办案点,请你们不要为难我,检察院已经打过招呼的,必须是检察院带过来才行。”
记者感言
在三令五申明文禁止刑讯逼供创建法制社会的今天,江苏阜宁却出现多人反映阜宁县检察院干警多次对被审查人进行刑讯逼供,知情群众载声怨道反映强烈。江苏省纪检组、盐城市纪检组等相关单位至今却仍没有查清楚。更令人费解的是,阜宁县检察院朱副检察长一再以细节问题不便回答来拒绝记者的关键提问;录音材料显示阜宁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对刘的伤情比较了解,记者采访了解情况时,郭医生却极为反感不愿向媒体透露。难道这其中还有问题,他们另有所虑?多人反映有大量证据的刑讯逼供案,纪检组却没有查出些问题来;副检察长一再拒绝回答记者的关键提问,并称记者很难查清该案;郭医生对此案的变化。我们不得而知,但愿该 早日大白于天下。(记者继续关注报道)
律师意见
南京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萍一案中存在如下疑点:
1、阜宁县检察院在第一次对刘萍传唤时违反了一次传唤时间规定。在向刘萍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阜宁县检察院没有履行对刘萍的立案程序。直至目前为止,阜宁县检察院仍然没有向刘萍宣布撤案决定。
2、在向刘萍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阜宁县检察院没有将此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是将刘萍拘禁在指定场所,违反了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涉嫌非法拘禁。
3、2004年11月5日作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其解除的理由不符合规定,取保候审也没有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表现出执法的随意性。
4、到目前为止,检察院未对刘萍是否涉嫌犯罪作出任何决定,因此,检察院对刘萍住所进行搜查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法律明文规定,搜查强制措施只可以针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场所进行。目前刘萍是否是犯罪嫌疑人不能确定,在刘萍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检察院的搜查令未向刘萍家属出示,扣押物品清单上亦没有家属的确认签字。根据刘萍被关押5个月期间检察院对刘萍的治疗过程及刘萍身上的伤痕,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
5、从刘萍处搜查并扣押的财产,检察院到目前为止未对扣押财物的性质进行定性。案件材料显示,如被扣押财产的较大数额不 属刘萍所有,那么,检察机关应在同案中或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刘萍窝赃的刑事责任。但是,检察机关对此不置可否。此扣押及不予发还的行为的合法性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