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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阜宁:蒙冤被拘惨遭“刑讯逼供”令人痛心

江苏阜宁:蒙冤被拘惨遭“刑讯逼供”令人痛心

江苏阜宁:蒙冤被拘惨遭“刑讯逼供”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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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牟财源.穆向东  
   【记者牟财源.穆向东报道】(“刑讯逼供”是法制社会的“毒瘤”, 司法界早已明文禁止。然而在“依法治国”、“法制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刑讯逼供”仍然还在侵犯着我国法制社会的健康肌体。江苏省阜宁县城管局干部刘萍哭诉:“遭检察院刑讯逼供,请求曝光讨回公道,严惩徇私枉法者……”)


图一:阜宁县检察院刑讯逼供被关押地点硕集镇。


      08年6月20日,本报新闻热线接到江苏省阜宁县城管局干部刘萍的投诉,在电话里刘萍哭诉称,“我被县检察院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身心已造成严重伤害,请求媒体曝光检察院干部的暴行,讨回公道。”
                                                                                                                   祸从天降, 不明不白失去“自由”
      08年6月28日,本报记者前往江苏省阜宁县了解情况。刘萍告诉记者:“03年6月26日,阜宁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晏爱华通知我去反贪局谈话。他们没有向我出示任何合法手续,便以我为岳父“藏赃”为名,将我非法拘禁长达5个月。更令人发指的是,在这5个月期间,我遭受县检察院办案人员非人的折磨,对我进行威逼、诱惑逼我招供他们编排好的事实。阜宁县检察院对我长时间的“刑讯逼供”已导致我伤痕累累,身心严重受损。提到“检察院”,我就不寒而栗,现在我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当时我麻木地在他们编好的材料上违心的签名,只想早点结束那地狱般的生活获得一份自由。



图二:刑讯逼供工具



图三:指甲和文件

                                           触目惊心,刑讯逼供“三十一 ”
      刘萍向记者诉说:“03年6月26日,我在反贪局连续接受讯问。我如实反映了情况,并向他们保证。并当着我单位领导的面写了保证书,可他们还是没有放我回家。从03年6月26日至03年11月25日,阜宁县检察院对我进行长达5个多月的非法拘禁。那段日子,我受尽阜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三十一 ’的非人折磨。刘萍向记者讲述了遭受阜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痛苦经历。
反贪局副局长陈必太长时间强迫我靠墙罚站,昏倒苏醒后陈必太又强迫我跪在地上,这一跪又是六、七个小时。
      阜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晏爱华还指使陈必太、高中、蔡建光等人用手拷将我拷起来,吊到墙角的铁链上,用电警棍捅,用皮带抽;皮带都被打断成很多节。他们还将我穿的T恤衫拉上去套住我头,用电警棍在我赤着的上身使劲捅,我的腹部出现了一片片血痕。就这样,他们轮翻在迎宾饭店折磨我九个昼夜。
      03年7月5日,在晏爱华的指挥下,郑美恩、徐立山、徐荣兵等人,用黑塑料袋套住我的头,用手铐反锁住双手,将我推进一辆车子里,在车子上他们对准我头部猛击。将我带到阜宁县硕集镇国俊旅社,他们把我反铐着在搓衣板上,跪了一夜。郑美恩为首的几个人还将我用手铐着吊到两条钢丝上,用两拳猛击腮部,他们硬要我咽下满嘴都是血和肉块,真是惨绝人寰。
      晏爱华、郑美恩、蔡建光、徐立山、徐荣兵、赵学岩等人,用尽手段对我进行折磨,每天早晚只给我吃半碗稀饭。他们用铁链拴住我双脚,使我一动也不能动。我24小时被手铐固定在钢丝上,一分钟也得不到休息。他们还用电警棍、竹片敲打我手指和脚指。我被折磨昏过去时,赵学岩又用冷水将我泼醒,他还对我说:“你一昏过去,就绝缘了,电警棍对你也不起作用了”。郑美恩、徐立山、徐荣兵、赵学岩、蔡建光等人还前后不停的摇晃吊着我的钢丝。
      徐立山还别出心裁地用开啤酒瓶扳子反扳我手指,我十个手指全部扳肿起来,指甲缝充满淤血。我几次痛昏过去,被冷水泼醒后,他们将空调温度调到最低,用电风扇对着我吹,冻得我全身发抖。他们用筷子竹片敲我手指,用方凳脚捶打我脚趾。郑美恩指使徐立山用缝被针刺我指甲缝为我放淤血。
      徐荣兵、徐立山喝醉酒后用衣架敲打我耳朵,将我左耳软骨敲断。徐姓两人喝酒后不是他们的班也进来暴打我一顿才离去。经晏爱华指使,郑美恩主办,徐立山、徐荣兵、蔡建光等人将我吊起来,用铁链捆住双脚,方凳子砸双脚和膝盖。我的双手和右腿都吊到钢丝上一只脚着地,办案人员称这是“金鸡独立”。郑美恩编出打油诗,叫我大声不停地读,并用皮带和绳子抽打我。
      夏天,苍蝇、蚊子特别多,徐立山和郑美恩还把拍死的苍蝇和虫子逼我吃掉。有时还很随便地朝我脸上喷口水和痰。他们轮翻着折磨我,徐立山、郑美恩有时还将自己抽的烟头掐在我手背上,并叫我喊他爷爷,祖宗。如果不叫就是一顿毒打。
      在硕集国俊旅社期间,晏爱华局长还亲自作示范,鼓动郑美恩、徐立山、徐荣兵、蔡建光、陈子旭用手扣捏我的腋下两边(他们称之为“扣板油”),腋下两边被扣得由紫变黑。晏称这样疼得要命又不会留外伤。徐立山用竹片毒辣地敲打我的下身并说,“让你出去也失去性功能。”
      他们不让我睡觉,见我困时就用辣椒中间的筋擦我的眼睛。晏还指使郑美恩等人把我吊起来不让小便,后来徐立山给我的小便用盆子接下来后给我喝,他们称这为“自产自销”。我被他们折磨近40天,使我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 本帖最后由 105542 于 2008-8-24 15:05 编辑 ]
如此“人道”,为我治疗
     03年8月,晏爱华局长对我说:“我们姚检察长说了,从人道主义出发,带你去看伤,要是我就叫你终身残废,哪怕就是死了,用白布一裹送到火化场烧掉,打一报告说你是畏罪自杀。”他们在阜宁县医院请来骨科郭雄虎主任医师到硕集给我看胳膊,郭医生说,“由于胳膊神经严重受伤,必须尽快治疗。”8月6日,阜宁县检察院贾检察长、陈必太副局长、郭雄虎医生、赵学岩、蔡建光、徐荣兵等人带我到南通看伤。南通医院神经专家陈红兵教授为我治疗。当天下午,他们带我回盐城市三院为我编了个“陈飞”的名字给我做了一次肌电图,后来就用南通专家开的处方给我打针、吃药,贴膏药。
      03年9月29日,他们又将我带回到迎宾饭店关押。11月22日,他们带我到南通复查,给我做了脑电图和X射线检查等,我记得当时是诗德教授,给我左胳膊专门做检查。在11月24日又带我到盐城市四院做了一次肌电图复查。
     检察院办案人员说99年我帮岳父在交通局集资办理手续时将钱私吞了,说我有意窝藏19.6万元款子。硬要我按他们事先编好的做笔录并录了像,市检察院反贪局其他人也做了同样的笔录,还监督我跟公安局的同志做了笔录。经历四个多月的折磨后却没有结果,我不服气便多次请求检察机关调查我的问题,阜宁县检察院监督科来人审查时,我趁郑美恩不在场时,求他们调查,调查结果根本不存在窝藏19.6万元赃款的事。
      当求他们调查我与同学肖广关于13500元的事,他们更恼火了,郑美恩说:“你不要再翻了,我知道你是冤枉的,这事你不承认也得承认,没有人再给你去调查了,不可能让你清清白白出去的,我们检察院弄你几个月,结果一点问题没有,怎么交差。”晏爱华、贾检察长也跟我说,“如你不再翻了,马上就带你去复查身体,将你取保候审放回家。如果你不听话,我们立刻将你送进响水看守所,叫杀人犯打死你。”郑美恩说,“你出去后可以照常上班,检察院不会处理你的,写一个检察建议书,叫纪委从轻处理一下就算了,对你没有多大影响。”我被关五个月,非常渴望自由,无奈我只好按他们的要求在一系列笔录上违心的签了字,在他们写好的没有刑讯逼供、帮助岳父退赃的供词上也违心的签了字;他们还叫我写了不翻供、不上访、不讲他们刑讯逼供的保证书和陈述材料。
                                     身心俱伤,艰辛维权路究竟有多远
      刘萍说:“ 03年11月25日我被放回家后,就坚持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要求追究阜宁县检察院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我漫长的努力和等待到 07年11月29日,在听取调查结论后,我一下子跌入了冰冷的世界。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的领导参加的会议上,盐城和阜宁检察院伪造了大量否认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的证据,称我受的伤是自残所致。然而他们并没有出示所称的那些证据。”
    刘萍表示:“辛苦维权四年,使我更加坚定信心,我会继续努力下去的。只是不知艰辛维权路究竟还有多远。另据刘萍反映,阜宁县检察院错误扣押他的近50多万元的财产,阜宁县检察院至今未予返还,据称,该笔扣押款阜宁县检察院至今既未上缴阜宁县财政局,也未上交到盐城市检察院,目前去向不明。”
检察院给记者的回答
      6月30日,为了进一步核实刘萍所反映的情况,本报记者带着一系列的疑问来到阜宁县检察院,阜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朱乃标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朱乃标(以下简称“朱检”)告诉记者:“刘萍和季洪正投诉的都是同样的问题,就是要求返还财产和检察干警对其刑讯逼供的问题。目前,季洪正要求返还财产问题,已经处理完毕,该返还的部分已经全部返还,他本人没有任何异议。对于刘萍问题,省检已经作出决定,并于08年5月20日送达他本人,文件上还注明,如不服30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刘萍反映检察干警刑讯逼供问题,省纪检组、市纪检组都作出调查,并明确作了答复。结论是:没有证据能证明严刑逼供。对于季洪正反映刑讯逼供的问题,市检察院纪检组进行了调查,结论是:无证据证明刑讯逼供的事实存在。如果他们反映刑讯逼供的事存在的话,那就是犯罪。”
朱检说:“犯罪行为的定义是有标准的。犯罪行为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排除其他的一切可能。我们检察机关对这案子都没法查清楚,你们记者要查清楚难度就更大了,细节的问题,我们不便回答。我们有规定要求,接受媒体采访须有省检察院开具的介绍信才可以。否则细节的问题我们就不便回答了,这是我们内部的通知规定。他们所说的证据并非就能证明是我们的检察干警所为。”
      朱检还告诉记者:“当时我们检察院找刘萍谈话时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这不涉及案情,我作回答,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对任何公民限制人生自由长达数月,本身就是犯罪行为。对于刘萍的案件,阜宁检察院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应当由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调查,这很容易查清楚,详细的现在无法查清楚。”
       当记者问到,刘萍反映说他检察院在审查他时,分别在迎宾饭店和国俊旅社分别遭受到阜宁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这两个地方是你们办案的机构或者是办案的地方?朱检拒绝回答并告诉记者:“细节的请到调查的检察机关核实。我们不便回答。”
      令人费解的是阜宁检察院朱副检察长不愿回答记者所提有关刘萍遭受检察干警刑讯逼供的问题。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回答关键问题,意味着什么?难道真如朱检所说的都要经过江苏省高检院吗?

                                  医生对记者的说法不同,证词不一
      6月30日,记者在阜宁县人民医院采访了骨科主任郭雄虎(以下简称“郭医生”)郭医生情绪非常激动地对记者说:“你们烦不烦呀!很影响我的工作,一天又是检察院、公安局和新闻媒体都来调查采访,我们很烦。”他还说,“三年多的事了我怎么能记得呢?记不清楚了。你们不要再问我了,我很烦。”
      记者在查阅材料时发现材料中有刘萍与郭医生的对话录音材料,录音材料中刘萍问:“检察院是怎么找到你去给我看伤的?”郭医生说:“县检察长找到我们医院的周院长,由周院长派我去给你看伤。我看了以后,发现你骨头没有损伤,是神经受伤,我看不了。他们还问我,哪里看神经较好?我说我是南通医学院毕业的,那里有几个教授是神经方面的专家。后来我就陪他们带你到南通去看伤。”刘又问:“在南通是哪个给我治的伤,病情怎样?”郭医生:“在南通医院陈教授和诗教授两位专家说你的左胳膊是背丛神经损伤,是长期捆绑牵拉而导致的,专家的意见是保守治疗效果比较好,如发现高温,必须迅速带到南通来手术治疗,身体可能留下残疾,我们就按照专家的处方进行治疗。后来观察几次,效果比较明显。”刘说:“我的膀子酸痛像针剌一样,手腕也使不了劲,看多长时间能恢复?”郭医生:“大的神经基本恢复,小的神经没有恢复的也就无法恢复了。你疼我就继续帮你下药,你再吃吃吧!”
                                        载声怨道,刑讯逼供声扰四邻
         6月30日,记者采访了知情群众和周围邻居,很多知情群众敢怒不敢言,他们表示他们不敢讲。也有一些热心的知情群众告诉记者,阜宁县检察院确实在国俊旅社刑讯逼供被审查人员,将人打得嗷嗷叫。
知情的陈先生夫妇气愤地告诉记者:“我原来在阜宁县硕集镇工商所旁住,距离国俊旅社很近。国俊旅社是检察院专设的审讯点,这几年国俊旅社都没有正常营业接待住宿客人,经常有好多‘检察’字样的警车来国俊旅社,来的那些人一般都没穿制服。晚上10点钟左右,国俊旅社经常传来一阵阵像杀猪般的嗷嗷乱叫和惨烈哭吼声。挺吓人的,晚上那嗷嗷叫声吓得我们经常做恶梦。”陈先生还告诉记者,“03年这样的惨叫声更厉害了,有一次我听得太烦了,就将我家的音箱搬出去大放音乐,用音乐声将那惨叫声盖住。”
      一位知情的阿姨也告诉记者:“我们都不敢说,住在这里我们都很倒霉,检察院那些人夜间在国俊旅社将人弄得杀猪般的嗷嗷叫,真是让人听着吓人,心也很烦。国俊旅社对门三楼的人也经常看到检察院的人在国俊旅社打人,他们都不敢说。
     采访完知情群众,记者来到阜宁县硕集镇检察院关押刑讯逼供地点国俊旅社, 国俊旅社老板李国俊上前阻止记者拍照。李国俊说:“你们不能拍照,要拍就让检察院的人带你们来。”记者:“为什么要检察带来才可以?”李国俊说:“我们这里是检察院的办案点,请你们不要为难我,检察院已经打过招呼的,必须是检察院带过来才行。”

                                               记者感言
      在三令五申明文禁止刑讯逼供创建法制社会的今天,江苏阜宁却出现多人反映阜宁县检察院干警多次对被审查人进行刑讯逼供,知情群众载声怨道反映强烈。江苏省纪检组、盐城市纪检组等相关单位至今却仍没有查清楚。更令人费解的是,阜宁县检察院朱副检察长一再以细节问题不便回答来拒绝记者的关键提问;录音材料显示阜宁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对刘的伤情比较了解,记者采访了解情况时,郭医生却极为反感不愿向媒体透露。难道这其中还有问题,他们另有所虑?多人反映有大量证据的刑讯逼供案,纪检组却没有查出些问题来;副检察长一再拒绝回答记者的关键提问,并称记者很难查清该案;郭医生对此案的变化。我们不得而知,但愿该 早日大白于天下。(记者继续关注报道)

律师意见

   南京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萍一案中存在如下疑点:
   1、阜宁县检察院在第一次对刘萍传唤时违反了一次传唤时间规定。在向刘萍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阜宁县检察院没有履行对刘萍的立案程序。直至目前为止,阜宁县检察院仍然没有向刘萍宣布撤案决定。
   2、在向刘萍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阜宁县检察院没有将此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是将刘萍拘禁在指定场所,违反了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涉嫌非法拘禁。
   3、2004年11月5日作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其解除的理由不符合规定,取保候审也没有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表现出执法的随意性。
  4、到目前为止,检察院未对刘萍是否涉嫌犯罪作出任何决定,因此,检察院对刘萍住所进行搜查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法律明文规定,搜查强制措施只可以针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场所进行。目前刘萍是否是犯罪嫌疑人不能确定,在刘萍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检察院的搜查令未向刘萍家属出示,扣押物品清单上亦没有家属的确认签字。根据刘萍被关押5个月期间检察院对刘萍的治疗过程及刘萍身上的伤痕,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
  5、从刘萍处搜查并扣押的财产,检察院到目前为止未对扣押财物的性质进行定性。案件材料显示,如被扣押财产的较大数额不 属刘萍所有,那么,检察机关应在同案中或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刘萍窝赃的刑事责任。但是,检察机关对此不置可否。此扣押及不予发还的行为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相信这些诉说存在。无奈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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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把帖子发到SINA  猫扑  163  去,关注的人多了,知道的人多了,一定就能处理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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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告诉你,我就是盐城的,为盐城的这件事而感到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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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这么容易得到的吗?我自己是亲身经历就知道,无权无势无人脉,什么证据可以拿得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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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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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 他妈的  要是事实  抓一个毙一个 社会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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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人称警匪。警察和土匪有什么区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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