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国家财产八百余万元 证据确凿却无法立案
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就李德才在银川市南园二村房屋转让中涉嫌诈骗一事向贵局报案,但至今没有结果。故再次向贵局反映:敬请依法履行职责,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9年1月18日,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化公司)与银川龙昌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昌公司)签订购房协议,银川龙昌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将位于银川市南园二村小区的24套二层楼房转让给民化公司。该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333.33m2,每平方米单价为2700元,共计总价为11699991元。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龙昌公司收到民化公司预付款15日内,办理完毕产权证书。协议签订后民化公司按约支付了购房预付款(截止1999年1月15日付款630万元)。此后民化公司多次催促龙昌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该公司均书面承诺尽快办理但都无音信。在催办产权证过程中民化公司又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累积达870万元。
李德才收取民化公司支付的款项后,于1999年5月6日将南园二村房屋办理在自己名下。并将该处3号楼房屋先后于1999年9月28日、2000年9月5日、2002年12月30日三次抵押给农行银川市复兴支行贷款;将4号楼于2004年3月10日抵押给银川市红花信用社贷款。李德才的上述抵押贷款行为是其非法占有民化公司资产的具体表现。
2005年3月银川市南园二村住户将李德才涉嫌诈骗一事向公安局报案,但至今没有结果。以上事实均有签字盖章凭证。但即使有很多的有利证据法院还是判决被告赢,公安局也不立案而且迟迟不给出不予立案书面通知。
现在就请问下高人,以上行为有没有构成诈骗,能否立案???怎样才能讨还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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