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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评析: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一定不能解除?

【转贴】评析: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一定不能解除?

评析: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一定不能解除?日期:2008-12-8 9:28:33

  本帖转自  
  http://www.colabourlaw.com/lawye ... ?Tid=580&ClassID=37

  大家分享,希望能够帮助有此情况的未来妈妈。。。

  作者:上海市汇盛事务所 熊春景 律师

  近日来,金融危机逐渐影响到了普通大众的生活。各大公司裁员的消息源源不断,很多女职工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开始利用怀孕这个有利条件以防止自己被公司裁员。那么怀孕的女职工是否不能被辞退呢?上海市汇盛事务所熊春景 律师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根据此条规定,很多用人单位就会觉得,女职工在“三期”即不可裁员,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除了四十条的非过失性解除和四十一条的经济裁员之外,还有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怀孕女职工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十九条的情形,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不用支付任何的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解除合同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需要制定好严格的规章制度,并且要让每个员工清楚的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

  2、在员工录用时,清晰告知员工的工作内容,员工应具备的条件;

  3、公正、及时做好员工的考核制度。

  公司做到以上一点才能证明职工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害。如此才能更好的应对女职工怀孕这一“尚方宝剑”。

  但女职工良好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做一位遵纪守法的职工,用人单位同样也不可随时通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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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colabourlaw 于 2009-8-6 02: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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