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
我跟房产商购买了一套房子,交了百分之三十的首付款后就签订了购销合同,等到提交信用记录搞按揭的时候才发现我们夫妻属二次房贷,原因是我爱人在8年前向农行以工资做抵押贷了一笔3万元的消费贷款(是农行主动上单位推销),不知什么原因银行工作人员把它填成了个人住房贷款,当时我爱人还年轻也没跟我结婚,她也没有细看是怎样填的,更考虑不到会有这样的房贷政策,所以稀里糊涂的就签字了。现在银行只贷给我们百分之四十,房产商又叫我们补交首付款,而我们确实是拿不出补交款了也没有其他的可行办法。如果退房就要交总房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我觉得这样的话我们实在是太冤了。请问按法律角度办有没有好的决绝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