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10
法律咨询网的一封信
敬启贵单位:
本人叶女士,先前在贵网站免费咨询中心咨询一美容医疗事故,现在该问题已经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请求贵网站删除或屏蔽该问题,谢谢合作,非常感谢!
我在贵网站的注册信息:
用户名:zjhzwdlyylmryy
邮 箱:
zjhzwdlyylmryy@163.com
手 机:156 5889 9859 或 130 9378 5946
该问题所在页面:
http://www.110.com/ask/question-693641.html
http://www.110.com/ask/question-689158.html
请贵网站客服中心认真核对以上信息真实性后做好删除或屏蔽问题的工作!非常感谢!
叶女士
201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