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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督察不作为谁监管?(图)

公安机关督察不作为谁监管?(图)

以下情况真人真事,句句属实 有人证、物证、书证 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叫王秋生(身份证号:110101196309043530),男,48岁,原任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刑侦支队反扒大队大队长(副处职),一级警督。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联系电话:13121308899,邮箱地址:wqsyx123@sina.com  
我从事公安工作已23年,一直战斗在公安反扒工作岗位上,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多次负伤,屡破大案要案,因工作成绩突出曾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公安干警、首都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个人三等功10次、个人嘉奖9次等。
2006年8月3日在没有发生包庇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涉嫌被包庇的人不是犯罪的人),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于2006年9月29日晚7时许,在明知不符合“包庇罪”两个必须同时具备(1必须有犯罪的人、2必须有对明知是犯罪的人实施了提供过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包庇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在明知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我涉嫌“包庇”罪为由,违法立案并将我刑事拘留且延长至31天(有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书为证),后以证据不足将我释放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2007年10月26日因期限届满解除了对我的取保候审,2011年8月2日已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第1、3项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撤销案件。
现在由于北京市公安局对我涉嫌“包庇”罪的法定追诉时效已过期4个多月,法定案件的侦查已彻底终结,我既没有逃避侦查也没有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至今北京市公安局也没有告知我,我涉嫌“包庇”的犯罪的人是谁?然而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拒不履行法定撤销案件职责,由此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以上事实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应当受到处罚。
由于北京市公安局违反有关法规及法定程序,为了讨回清白,我经历五年不间断的上访,向公安部纪委、督察局、法制局、北京市公安局督察等有关领导、部门发出挂号信249封(本人有挂号信凭条为证),但是,我始终也没有接到任何机关的任何答复。
根据2011年10月1日新修改实施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我于2011年10月1日、2011年12月2日分别向公安部督察局发挂号信举报北京市公安局违法的情况,但是我没有接到任何答复。
出于无奈,我特向广大网友求助,公安机关督察不作为谁监管?

全面、详细情况请链接本人搜博文地址://i.sohu.com/p/=v2=dcNo9jdA2XFx3MezgS5jb20=/blog/view/1835273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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