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被扣法院10次裁判无果 检察院抗诉或维权
大巴被扣法院10次裁判无果 检察院抗诉或维权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11-12-08 09:44 来源: 新华网海南频道 分享到新华微博
新华网海南频道12月8日电 2003年1月,海南交警部门以"报废车"为由查扣了琼A06281号大巴车,车主韩花连续九年申诉打官司,法院经过十次过堂没有结果。去年一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的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行政裁定,指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通过一年多的审理,今年十一月十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作出再终审判决,撤销该院(2005)琼行再终字第3号就大巴车一案的判决,确认海南省交警部门扣车行为违法。
下岗女工韩花于2000年6月购买了广州骏威客车有限公司制造,并在海南直销的珠江牌GZ6100型大客车一辆,于2000年9月20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了该车入户登记,车号为琼A06281,同时按政府规定挂靠海南港澳国旅汽车服务公司参加营运。
海南省纪委信访室于2002年1月14日收到一封匿名信,这封信罗列了几十个大巴车号是报废车还在路上运营,韩花的车也在其中。省纪委将信转到公安厅纪委,公安厅纪委于2003年1月16日将信转至省交警总队。交警总队安排对外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该总队督察科去查扣了匿名信举报中的两台。韩花说她的大巴车灾难就从那时开始。
为了说明扣车有"理",交警和有关执法部门扣车后八年先后给韩花的大巴车在文字上更改过八个"扣车理由"。1、以"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记录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为由实施行政扣车;2、以"涉嫌报废车辆"为由用公安督察扣留凭证更换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同时扣留该车行驶证和交通厅发的营运证。3、以"非法注册登记"为由将车案移交给下级海口交警支队;4、以"该车非原制造厂生产"为由要求撤销该车登记;5、以"欺骗、贿赂不正当手段入户"为由撤销该车入户登记;6、以该车身存在"瑕疵"为由作出维持撤销入户裁决;7、以"该扣车行为为纪检办案行为法院无权受理"为由请求法院作出再审判决;8、以"该车为拼装车"为由在检察院抗诉后的再审法庭上进行辩护。
韩花叙说她在海南、广东多个法院打官司十次过堂的基本过程是这样的:
韩花以"请求法院判令交警总队依法对琼A06281号大客车是否属于报废车辆作出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海口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交警总队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琼A06281号大客车是否属报废车辆作出处理决定"。交警总队提起行政上诉,海口二审法院鉴于长期扣车不处理的事实作出终审判决"交警总队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交警总队认为判决"不作为行为违法"不当,于是以"纪委办案法院无权受理"为由要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省高院采纳了交警总队的上诉意见,于2005年11月6日作出(2005)琼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以"一是总队扣车行为,属于查处内部违法违纪案件,二是二审法院违背'不告不理'原则"为由,做出"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韩花的行政诉求"。
行政诉讼走不通,韩花就走民事诉讼,为了说明她的车是国产的,购买、入户一切手续都是合法的,韩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海口交警支队决定,海口一审法院审查入户证据后虽然认为交警总队和支队引用法律不恰当,但该车发动机号码位子不正确,存在"瑕疵"。韩花当庭提示当年有两百多辆这类大巴车在海南入户都存在多种"瑕疵",而且都是厂家与各车管所协调后入的户,是代理商包办的车牌,"瑕疵"与韩花本人无关,而且国家也没有规定有"瑕疵"就可以撤销入户。对此,法院不予采信,判决维持了海口交警支队的决定。
因为是"瑕疵"而被撤销入户的,韩花就将生产厂家广州骏威客车有限公司和有关公安机关列为被告,以"共同侵权"为由向广东一、二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广东一、二审法院判决"我与各级公安机关属行政法律关系",不予受理。
韩花最后回过头来又以"职务侵权、产品责任、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的共同侵权"为由再向海口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引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词,以"所有被告的行为是为了配合纪检部门查办内部违法违纪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韩花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决仍然是不予受理。
既不是行政案件,又不是民事案件,那是什么案件呢?韩花说她本人不是党员,扣车多年了,到现在还不知道她的大巴车跟什么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有关系。韩花还说,车辆入户已过去几年,当年如果该车不能入户她也不会去买,有"瑕疵"入了户是海口车管所的责任,及早注销登记也行,车主好向销售商和厂家索赔,不能扣车久拖不决,同类情况那么多更不应只扣她的车。
后来,韩花向海南省检察院就本案提起了抗诉申请。检察机关认为,中国*纪律委员会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其查处对象为中国*党员,韩花既不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也不是党员干部,韩花不应受中国*的纪律约束,纪律检查行为对其不应有羁束力。交警总队没有证据证明该车的实际所有人是其内部党员干部,且该党员干部或工作人员已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不能证明扣车行为是纪委行为。同时,纪委的函是要求省交警总队对琼北车管所涉嫌违规给报废车入户的情况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并没有作出去扣群众车辆的指示。所以2005年的判决"纪检办案法院无权受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检察机关还认为,以"涉嫌报废车"为由查扣车辆,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超过7天必须作出认定,交警总队用了近两年的时间没有作出,这本身就是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海口二审法院对此行为的判决是正确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撤销其判决也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这么多年来,韩花始终走依法维权之路,眼里充满冀望。她说,现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再终审判决给了她一个司法救济渠道,大巴车一案的前因后果一定会水落石出,以后有望不再折腾。